3、证人吴新国、陈继伟、宋尚礼证实:王斌余打工时曾被吴华打骂。2005年5月5日下午,王斌余因对工作安排不满,即不再出工,但仍吃住在工地。
4、石嘴山市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接待信访登记表、王斌余投诉状等书证和证人宋尚礼、陈继伟、吴新国、王斌银证实:2005年5月11日下午,王斌余以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父亲脚骨骨折,自己急需回家,陈继伟不给结算工资为由,到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宋尚礼当即电话通知陈继伟和吴新国前来解决问题,吴新国代表陈继伟来到该局。当日下午5时许,在宋尚礼主持下,经调解,双方达成亚泰公司五日内付清王斌余、王斌银、王路全、王胜伟工资的口头协议。当时,吴新国提出王斌余、王斌银不能继续在工地吃住,宋尚礼则要求如不能提供食宿,吴新国必须先支付给二人一部分生活费,尔后从工资中扣除,吴新国同意。
5、证人吴新国、王斌银证实:2005年5月11日傍晚,王斌余、王斌银和吴新国从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出来后,吴新国给付王斌余50元生活费,王斌余嫌少未要。
6、证人吴新国、被害人汤晓琴证实:2005年5月11日晚10时30分许,王斌余、王斌银来到其住处敲门索要生活费,吴新国称自己已睡下,明天再解决,王斌余不同意,双方隔着门发生争吵;吴新国打电话让吴华前来劝走王斌余、王斌银。
7、证人吴新国证实: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先后赶到现场,苏志刚、苏文才与王斌余发生争吵,苏文才动手打了王斌余一耳光,引起双方厮打。王斌余持刀连刺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各数刀。
8、证人王斌银证实:5月11日晚,自己随王斌余到吴新国住处,敲门索要生活费,双方发生争吵。苏志刚赶到现场后,自己向苏志刚说明了投诉情况和来向吴新国要生活费的原因。苏文才、吴华、苏香兰赶到后,王斌余对苏志刚说:“没你的事,你回去吧。”苏志刚说:“咋没我的事,你老到老陈(陈继伟)面前告我,我看你今天是欠揍了。”苏文才对王斌余说:“你告苏志刚干啥呢!”并打了王斌余一耳光。王斌余掏出带在身上的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捅倒在地。自己见状上前抓住王斌余持刀的手进行劝阻,王斌余将自己推开,又将吴华、苏香兰捅倒在地。
9、被害人汤晓琴陈述:自己闻讯从屋内走出,见苏志刚倒在地上便去搀扶,王斌余持刀连续捅自己胸、腹等部位数刀。自己跑开躲避,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脱离危险。
10、证人夏学荣、安建平、陈晓萍、张建国、高志军、韩孝明证实:王斌余持刀连续捅刺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汤晓琴。
11、证人韩涛、岳恒效、韩孝明证实:王斌余追赶吴新国未果后返回现场,又分别对已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等人连捅数刀。
12、证人徐海亚证实:王斌余返回现场后,边喊“叫你全家都死!”边对已被刺倒在地的苏香兰、吴华等人连捅数刀。
13、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钢电路61至71号间,地面散见血迹,有三男一女四具尸体。
14、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苏志刚胸、腹部裂创7处,其中1处刺破右锁骨下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苏文才胸、腹、颈、腰、背等部位裂创15处,其中剑突上方横行9厘米处裂创深达心脏及左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吴华胸、腹、腰等部位裂创10处,其中胸骨上缘左下方2.3厘米处裂创刺破左肺及肺静脉、脐上方3厘米处裂创刺破腹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苏香兰颈、胸、腰、臀等部位裂创9处,浅表切割创1处,浅表切划伤1处,其中颈部左侧1处裂创刺破颈总动脉,左胸部1处裂创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5、活体检验报告证实:汤晓琴胸、腹等部位刺创5处,其中腹部刺创贯通腹腔致胃破裂,系重伤。
16、石嘴山市惠农区公安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5年5月11日晚10时53分,吴新国电话报警称,王斌余因纠纷将苏志刚、苏文才等人杀死在河滨街钢电路63号住宅附近。刑侦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经初步调查,确认犯罪嫌疑人为王斌余。
17、证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军、刑警队教导员钟宏建、民警马向前和扣押物品清单、返回物品清单等书证证实:王斌余于2005年5月11日晚11时55分到惠农区公安分局自首,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其沾有血迹的衣服及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452元。7月5日,王斌余从公安机关领取了被扣押的1452元。
18、上诉人王斌余供述:打工期间,吴华在工作上有事没事找茬,并打过自己。2005年5月5日下午,自己为了干活方便,提出焊架子,吴华不让焊,自己觉得没法干了,便不再出工干活。王斌余还供述:5月11日上午,自己给外出在中宁县的陈继伟打电话,提出辞工返乡,结清自己与王斌银以及已经辞工的王路全、王胜伟2005年的工资。陈继伟让自己去中宁县结算,自己未去。当日下午,自己去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当日晚,自己与弟弟王斌银回到工地,见宿舍房门被锁,便去吴新国住处敲门索要生活费,双方隔着房门发生争吵。不久,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过来劝说。自己对苏志刚说:“没你的事,你回去吧。”苏志刚讲:“咋没我的事,你老到老陈那儿告我。”自己便说:“那天你不到6点就把电焊收了,我说你咋了。”二人为此发生争吵。苏文才见状先上来打自己一耳光,双方遂厮打在一起。自己用折叠刀先将苏志刚、苏文才捅倒。王斌银抱住自己进行劝阻,自己推开王斌银,又将吴华、苏香兰捅倒,并捅了汤晓琴几刀。
在追赶吴新国未果返回现场后,见苏志刚等人躺在地上未死,又捅了苏志刚等人几刀。
上诉人王斌余在庭审中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斌余在与被害人争吵、厮打过程中持刀杀死四人,重伤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上诉人王斌余提出辞工,要求结清工资,并向当地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系依法行使权利。但案发前,其2003年和2004年的打工工资已经结清;其2005年的工资支付问题,案发当日下午经当地人事劳动保障局调解,双方已达成亚泰公司五日内付清王斌余等人工资的协议;王斌余从2005年2月下旬至4月30日陆续从工地借款1200元,案发时随身携有1452元现金,且当天拒收吴新国给付的50元生活费,有能力解决个人食宿问题。本案虽然发生在王斌余向吴新国索要生活费的过程中,但王斌余既已投诉,并与亚泰公司达成协议,理应按照协议解决问题,且并非生活无着。王斌余与苏志刚、吴华均系打工者,是因平时积怨发生争吵,苏文才先动手打人,直接引发此案。其辩护人提出王斌余是在索要工资无结果的情况下,被逼无奈杀人,应从轻处罚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害人吴华在打工时曾打骂过王斌余,苏文才在案发当晚的争吵中先动手打王斌余一耳光,被害方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对于事出有因,被害方有过错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但并非不论情节、后果一律从轻处罚。王斌余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并非不论罪行轻重,均应无条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斌余无视他人的生命权利,不听其弟劝阻,持刀连续捅刺五人,杀害无辜;特别严重的是,王斌余在追杀吴新国未果返回现场后,又对已倒在血泊中的被害人连续补刺,前后共刺杀被害人48刀,必欲置被害人于死地,造成四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王斌余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虽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王斌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斌余属于激愤杀人,构成自首,应当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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