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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余故意杀人案刑事裁定书  (2005)宁刑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书

http://www.dffy.com 2005-10-25 17:22:52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     刘瑞华
  审判员     金周强
  代理审判员 贾奇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马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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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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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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