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2004年4月22日晚上,被告人何丰兵、谢寿财、邱小贵在修水县绿环餐具厂对面的山坡上剪走规格为200×0.5的通信电缆线170米,价值3340元,修复该段电缆线的价格为4590元;
49、2004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何丰兵、谢寿财、邱小贵在修水县征村乡赤江薰衣茶厂剪走规格为200×0.5的通信电缆线200米,价值1960元,修复该段电缆线的价格为5390元;
50、2004年5月30日晚上,被告人何丰兵、谢寿财、邱小贵在修水县马坳镇梧坪村公路边的一田里剪走规格为400×0.5的通信电缆线260米,价值10300元,修复该段电缆线的价格为12580元;
51、200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丰兵、谢寿财、邱小贵在修水县四都镇彭姑村“猪头石”的一山坡上剪走规格为300×0.5的通信电缆线270米,价值8750元,修复该段电缆线的价格为10690元;
52、2004年6月21日晚上,被告人何丰兵、谢寿财、邱小贵在修水县三都镇茶科所养路队公路边剪走规格为200×0.5的通信电缆线160米,价值2740元,修复该段电缆线的价格为4310元;
53、2004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何丰兵、谢寿财、邱小贵在修水县马坳镇东津黄溪村游家槎公路边剪走规格为200×0.5的通信电缆线250米,价值4290元,修复该段电缆线的价格为6740元;
54、2004年9月22日晚上,被告人何丰兵、谢寿财、邱小贵在修水县杭口镇段上村保峰源一山坡上剪走规格为300×0.5的通信电缆线120米,价值3460元,修复该段电缆线的价格为4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何丰兵、谢寿财、邱小贵的供述、证人邹文杰、陈文彬、易炎根、车世林、饶厚峰、余小强、曾凡贵、周行云、张远玉、陈勇、陈修生、张小勇、朱小平、段星、莫建华、孔华、陈三伟、龚良文、吴木生、涂家华、杨清如、余名韶、樊江水、李白修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54份、修水县电信有限公司2001年以来通信电缆被盗案件统计表、被盗通信电缆线规格表、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被告人何丰兵、谢寿财、邱小贵的现场指认笔录、鉴定结论等证实。
二、2001年9月至2004年3月期间,被告人何丰兵、谢寿财两人共同或两人伙同他人使用上述相同作案手段在修水县境内盗窃6次,窃得各种规格的通信电缆线价值1529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620元。窃得的通信电缆线分别卖给肖大庆、刘泳、胡维玉等人,所得赃款予以平分。具体事实如下:
1、2001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何丰兵、谢寿财伙同吴济雪在修水县义宁镇芦塘村韩坪组公路边的一田里剪走规格为500×0.5的通信电缆线100米,价值3700元,修复该段电缆线的价格为4000元;
2、200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丰兵、谢寿财伙同徐立新在修水县殡仪馆下面的一田里剪走规格为50×0.5的通信电缆线100米,价值2300元,修复该段电缆线的价格为8400元;
3、2003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丰兵、谢寿财伙同徐立新在修水县义宁镇桐源村桐树岭一山坡上剪走规格为200×0.5的通信电缆线100米,价值1470元,修复该段电缆线的价格为2700元;
4、2003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丰兵、谢寿财伙同黄明明在修水县义宁镇茶舍村剪走规格为100×0.5的通信电缆线150米,价值1320元,修复该段电缆线的价格为2080元;
5、200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丰兵、谢寿财伙同黄明明在修水县杭口镇段上村保峰源的一田里剪走规格为200×0.5的通信电缆线200米,价值3920元,修复该段电缆线的价格为5390元;
6、2004年3月12日晚上,被告人何丰兵、谢寿财在修水县三都茶场公路边剪走规格为200×0.5的通信电缆线150米,价值2580元,修复该段电缆线的价格为4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何丰兵、谢寿财的供述、证人易炎根、车世林、余小强、李白修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8份、修水县电信有限公司2001年以来通信电缆被盗案件统计表、被盗通信电缆线规格表、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被告人何丰兵、谢寿财的现场指认笔录、鉴定结论等证实。
三、2003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何丰兵、邱小贵两人共同或两人伙同他人使用上述相同作案手段在修水县境内盗窃4次,窃得各种规格的通信电缆线价值1677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860元。窃得的通信电缆线分别卖给肖大庆、胡维玉,所得赃款予以平分。具体事实如下:
1、2003年1月11日晚上,被告人何丰兵、邱小贵伙同徐立新在修水县杭口镇中高段村公路边剪走规格为300×0.5的通信电缆线250米,价值7200元,修复该段电缆线的价格为9900元;
2、2003年2月25日晚上,被告人何丰兵、邱小贵伙同徐立新在修水县马坳镇东津黄溪村游家槎公路边的一山坡上剪走规格为200×0.5的通信电缆线250米,价值4900元,修复该段电缆线的价格为6740元;
3、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丰兵、邱小贵在修水县杭口镇厚家源公路边的一山上剪走规格为100×0.5的通信电缆线150米,价值760元,修复该段电缆线的价格为2080元;
4、2003年12月29日晚上,被告人何丰兵、邱小贵在修水县竹坪乡南圳村公路边的一田里剪走规格为100×0.5的通信电缆线300米、200×0.4的通信电缆线100米,价值3910元,修复该段电缆线的价格为6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何丰兵、邱小贵的供述、证人车世林、樊江水、陈三伟、李白修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4份、修水县电信有限公司2001年以来通信电缆被盗案件统计表、被盗通信电缆线规格表、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被告人何丰兵、邱小贵的现场指认笔录、鉴定结论等证实。
四、2002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寿财伙同吴济雪使用上述相同作案手段在修水县马坳镇东津片黄溪村游家槎公路边将一捆还未使用的规格为200×0.5的通信电缆线400米,价值9800元,修复该段电缆线的价格为9900元。窃得的通信电缆线卖给肖大庆,所得赃款两人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谢寿财的供述、证人樊江水、李白修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修水县电信有限公司2001年以来通信电缆被盗案件统计表、被盗通信电缆线规格表、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被告人谢寿财的现场指认笔录、鉴定结论等证实。
五、2004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何丰兵伙同黄明明使用上述相同作案手段在修水县第二自来水厂侧剪走规格为300×0.5的通信电缆线50米,价值900元,修复该段电缆线的价格为1980元。窃得的通信电缆线卖给肖大庆,所得赃款两人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何丰兵的供述、证人易炎根、李白修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修水县电信有限公司2001年以来通信电缆被盗案件统计表、被盗通信电缆线规格表、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被告人何丰兵的现场指认笔录、鉴定结论等证实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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