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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撞死劫匪”案 (2005)芙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5-11-14 10:21:38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一、被告人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月31日止);
  二、被告人黄中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再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 998.78元(52 855.4×7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宜
  审  判  员      纪  斌
  审  判  员      吴晓佳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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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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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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