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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搜狐互联公司诉北京网路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2005)一中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5-11-22 8:47:10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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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向其客户发出了原告邮箱不稳定的提示信息,并建议客户不要使用@sohu.com的邮箱。为证明原告邮箱的不稳定性,被告提供了新浪网转载的文章《搜狐邮件罢工了》。本院认为,在被告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依据此文并不足以确定原告邮箱的不稳定性。在无足够证据证明原告邮箱不稳定性的情况下,被告片面夸大了其网站邮箱不能向原告网站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的事实,客观上损害了原告邮箱服务的声誉,主观上具有贬损、排挤竞争对手的故意。同时,被告在其相同页面上显示宣传自己经营的电子邮箱的广告,该行为亦违反了经营者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应向原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被告认为其向客户发出的提示信息是善意的、必须的,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故意的抗辩理由,以及有关原告网站存在技术缺陷是导致被告在其网站上提示客户原告网站邮箱不稳定的真正原因的抗辩理由,均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20000元及合理支出11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非法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将在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因素的情况下,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对于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公证服务费及律师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网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站www.softreg.com.cn上发布含有提示客户不要使用@sohu.com邮箱内容的信息;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网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www.softreg.com.cn上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同位置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向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得少于30天,在刊登之前须通知本院,且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在SOHU/搜狐网站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网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网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二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北京网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海旗
  审  判  员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侯占恒
  二ΟΟ五年  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芮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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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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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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