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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被判刑 (2005)宁刑初字第0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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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1-28 9:40:18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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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宁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依据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责任划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被告人王书清在傍晚行车,对横过公路的行人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避让,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失。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损害后果,属重大事故。被告人王书清在驾车行驶中发生重大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书清肇事后投案自首,且被害人伊庆合、周金科负有次要责任,可以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书清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伊庆合死亡,周金科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王书清负主要责任,根据其过错违法情节应承担65%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二十九的规定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金科要求被告人赔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予以支持。医疗费以实际支付数额951.72元计算,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以一人每天10元计算。交通费以80元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金科共住院7天,以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共计款1241.72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赔偿807.12元。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金科伤情较轻,要求营养费不予支持。伊庆合的死亡赔偿金以本地农村居民年纯收入2235.68元计算20年,计款44713.6元,丧葬费以3000元计算,两项合计47713.6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赔偿29063.8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伊瑞玲的抚养费以本地农村居民年消费性支出1508.67元计算至十八周岁,计算5年,计款7543.3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赔偿伊瑞玲抚养费的二分之一的65%,计款2451.5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伊学刚的抚养费以本地农村居民年消费性支出1508.67元计算至十八周岁,计算12年,计款18104.04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赔偿伊学刚抚养费的二分之一的65%,计款5883.8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伊李氏的赡养费以本地农村居民年消费性支出1508.67元计算12年,计款18104.04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赔偿其赡养费11767.6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金科、黄洋菊、伊瑞玲、伊学刚、伊李氏的诉讼请求在上述款额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的款项款额因没有充分证据或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书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1月22日起至2005年9月21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书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金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807.12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一月内付清。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书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洋菊伊庆合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人民币29063.8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伊瑞玲抚养费人民币2451.5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伊学刚抚养费人民币5883.8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伊李氏赡养费人民币11767.63元。上述款项于判决书生效后一月内付清。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石铸仙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王振兴 二○○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訾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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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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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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