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恼恨丈夫红杏出墙,雇凶杀人被判死刑 (2005)郑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5-12-1 9:58:18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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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俊涛在王秋玲租住处白庙村附近碰到以前相识的被告人王孟飞,即提出出钱让王孟飞帮助杀死王秋玲,要求带回王秋玲手机、项链等贴身物品,王孟飞同意。刘俊涛即电话告知宋爱琴,让宋准备先期费用。宋爱琴先后支付给刘俊涛先期费用2万元,刘陆续将费用中的1万余元支付给王孟飞。后刘俊涛多次带领王孟飞指认并跟踪王秋玲,王孟飞也单独到王秋玲住处寻找作案机会。2004年7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孟飞又来到郑州市金水区白庙村47号院王秋玲租房处,从厨房处翻窗入室,将王秋玲掐死在卧室的床上,并拿走王秋玲的手机、项链及两份购房款项明细单等物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秋玲系被他人扼颈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王孟飞在逃离途中,电话告知刘俊涛事已办妥,两人相约在郑州市汽车南站见面后去鄢陵交货、取款。在郑州市汽车南站,王孟飞将上述被害人物品交与刘俊涛。二被告人随即乘车前往许昌,王孟飞在许昌等候,刘俊涛赶往鄢陵约见宋爱琴。见面后,刘俊涛告知宋爱琴此事并将上述物品交与宋,宋当即给付佣金8万元,并应刘俊涛要求将被害人的手机转交王孟飞使用。同时,刘俊涛以其需用钱为由,要求宋再给付2万元,宋即打电话向其在扶沟的姐姐宋爱玲借款,后刘俊涛让王孟飞前往取回2万元。王孟飞得款7万元,刘俊涛得款3万元。
  另经查,被告人宋爱琴、王孟飞、刘俊涛、刘书涛、刘俊英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王秋玲之父王其善出生于1956年3月19日,其母孟小香出生于1957年1月27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遭受损失的交通费、殡仪费等票据16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关于案发前因,被告人宋爱琴供述,其丈夫申新峰自2000年来长期与被害人王秋玲姘居而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王秋玲还发信息对其辱骂,申对其进行过殴打,因此产生找人杀害王秋玲之意。宋爱琴之夫申新峰、证人李亚娜及被害人王秋玲之母孟小香亦均证实了王秋玲与申新峰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事实。
  2、被告人宋爱琴供述2004年5月底的一天,申新峰来郑州会王秋玲,其坐出租车跟随来郑,但未找到二人,遂来到其外甥刘书涛的手机店,在与刘书涛及其妻刘俊英、刘俊英之兄刘俊涛说起其丈夫的事,很生气,称如谁能帮助修理王秋玲,就给10万元。刘俊涛即表示愿意找人。该供述与被告人刘俊涛、刘书涛、刘俊英就该节的相关供述印证一致。
  3、被告人刘俊涛供述,为查找被害人王秋玲,其根据宋爱琴提供的被害人的电话号码,通过朋友周华、李丹华等人以手机定位的方法查找出该电话号码在黄河食品城、科技市场一带出现,即与宋爱琴、刘书涛、刘俊英到上述地点寻找,后在郑州市白庙村发现王秋玲,四人回到刘书涛的手机店后,宋爱琴说,找个人把该女孩撞死,花多少钱都出,另外给10万元。宋在回鄢陵前给刘书涛2000元,用于继续跟踪王秋玲。后其多次与刘书涛、刘俊英到白庙村跟踪王秋玲,弄清了王的租住处。该供述与被告人宋爱琴、刘书涛、刘俊英关于该节的相关供述相印证一致。又与证人周华、李丹华、莫非证明应刘俊涛要求帮忙查找所提供的手机号码活动情况的事实相吻合。
  4、被告人刘俊涛供述,2004年6月中旬,其在白庙村遇见过去的熟人王孟飞,将宋爱琴找人杀王的事讲给王孟飞听,问王敢不敢干,答应事成后支付10万元,要求带回她的手机和项链,王孟飞表示同意。后其电话告知宋爱琴人已找到,让宋先期支付费用2万元,其先后支付给王孟飞先期费用1万余元。带王孟飞指认了被害人,后多次催问王孟飞,要求赶快办理。该供述与被告人王孟飞、宋爱琴的相关供述相印证;先期付款的事实有相关电子汇款凭证予以印证。
  5、被告人王孟飞供述,刘俊涛对其指认被害人后,其多次跟踪。后其戴着鸭舌帽到该女孩的住处敲开门对女孩说,有人要拿10万元杀你,你只要将手机和项链给我,离开郑州,就不会有事。该供述与证人李珍(王秋玲邻居)证明曾见一男青年敲开王秋玲的门跟王秋玲说话,及证人刘玲(房东)、李亚娜证明听王秋玲说过有人敲其门,并对其说话的情节相印证。经李珍辨认,王孟飞即为带鸭舌帽敲王秋玲房门者。该证据证明王孟飞为实施杀人行为,积极进行了接触、观察了解被害人的前期准备工作。
  6、王孟飞供述,2004年7月26日晚通过女孩旁边的房间沿墙沿翻进女孩的厨房,进到卧室,女孩在床上睡觉,去拿她的东边的手机时,碰着了女孩的脸,女孩喊叫一声,其用双手使劲掐住女孩的脖子,女孩挣扎,后其骑在女孩身上,使劲掐住女孩的脖子,致女孩不动才松开,后拿着女孩的手机、从脖子上拽下的项链和两个包离开。
  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于2004年7月28日对被害人尸体进行了检验,郑公刑尸鉴字(2004)第795号刑事技术鉴定结论证明:被害人王秋玲死亡时间距检验时间3天左右,距最后一餐约3-5小时,王秋玲系被他人扼颈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与被告人王孟飞供述致死被害人的时间、手段基本吻合。其供述作案时被害人将其颈部、胸部抓伤的事实,有被告人刘俊涛关于见到王孟飞后,见王胸部有多道抓伤的供述予以印证。
  7、被告人王孟飞所供进入及离开现场的情形,与公安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记载并显示的情形相一致。王孟飞供述其出门后关上铁门的事实,有证人刘琳(房东)、李亚娜证明去被害人住处找被害人时,其房门紧锁的情节相印证。被告人王孟飞归案后指认了作案现场。
  8、被告人王孟飞供述作案后步行至东风路,乘出租车往汽车南站,在车上称其手机没电,用出租车司机的手机给刘俊涛打电话,告知事已办完,二人约定在汽车南站见面,后将被害人的二个包扔掉,将手机、项链及从包里拿出的二份购房付款明细单交给刘俊涛,二人坐车到许昌,后到鄢陵取款。该事实有出租车司机段虎的关于乘客用其手机打电话的证言及被告人刘俊涛的相关供述予以证实。段虎手机号码的通话记录显示:7月26日凌晨 3点3分2秒、3点9分58秒两次与刘俊涛号码为13073751701的手机联系,上述供证得以印证。
  9、被告人刘俊涛供述其与王孟飞去许昌的路上,用手机告知宋爱琴事已办妥,让准备好钱。后王孟飞在许昌等候,其自己坐车到鄢陵,在移动公司办公大楼旁边,将被害人手机、项链、购房付款明细单交给宋爱琴,宋给其8万元,其提出自己也需用钱,要求宋再支付2万元,宋又打电话给她姐宋爱玲准备2万元,其让王孟飞取回,将其中的7万元给王孟飞,自己得款3万元。该供述与被告人宋爱琴、王孟飞的相关供述相印证。又与证人宋爱玲及其丈夫杨永安证明宋爱琴打电话让人取走2万元的事实相吻合。经宋爱玲、杨永安辨认取款者为王孟飞。被告人刘俊涛与宋爱琴电话联系的事实有移动公司出具的通话清单予以证实。
  10、被告人宋爱琴供述其收到刘俊涛给的被害人手机、项链、购房付款明细单后,将手机卡及白金项链扔掉,手机应刘俊涛的要求交由王孟飞使用,二份购房付款明细单交由其外甥海战旗保管。该供述与被告人王孟飞、刘俊涛,证人海战旗的相关供证相印证。公安机关抓获王孟飞后,从其身上提取三星牌银白色翻盖手机一部,经申新峰对该手机的特征及饰物进行辨认,确认系其给王秋玲购买并由王使用的手机;公安机关又在海战旗住处提取“中方园购房款项明细单”二份,中方园销售部王媛媛通过对该明细单及王秋玲照片辨认,确定王秋玲系前来购房者,印证了王孟飞将被害人王秋玲杀害后拿走上述明细单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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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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