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文书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恼恨丈夫红杏出墙,雇凶杀人被判死刑 (2005)郑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5-12-1 9:58:18 来源:东方法眼

    绿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王孟飞被抓获后,在公安人员的教育下,用电话约被告人刘俊涛见面,后公安人员于2004年8月17日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大井头竹山公园将前往赴约的刘俊涛抓获。该证据证明王孟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
  12、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监狱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1999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孟飞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8月21日刑满释放。
  以上证据由控方提供,均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爱琴因其丈夫长期与被害人保持两性关系心生恼恨,雇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致一人死亡;被告人刘俊涛、王孟飞为获得钱财,帮助雇人或受雇于人剥夺他人的生命,致一人死亡;被告人刘书涛、刘俊英得知被告人宋爱琴欲雇凶杀人后,仍参与商量,并积极帮助寻找、跟踪被害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爱琴、刘俊涛、王孟飞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书涛、刘俊英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孟飞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刘俊涛,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其又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五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提请依法予以惩处的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刘书涛、刘俊英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十二条构成犯罪预备不妥,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宋爱琴的辩护人辩护称宋爱琴的教唆并未使实施犯王孟飞产生杀人犯意,王孟飞为了骗取佣金在窃取被害人物品时,惊醒被害人而杀人灭口,宋爱琴行为系教唆未遂,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负责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宋爱琴、刘俊涛、刘书涛、刘俊英的供述均能证明宋爱琴为报复被害人王秋玲提起出钱雇人杀王的犯意,被告人刘俊涛积极响应,后宋爱琴支付佣金由刘俊涛雇佣王孟飞将被害人杀死,被告人宋爱琴在共同犯罪中起策划、组织作用,构成犯罪即遂,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负全部责任,辩护人提出王孟飞系为了骗取佣金,行窃时惊醒被害人而杀死被害人的理由,除王孟飞的供述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故上述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宋爱琴的供述、宋爱琴之夫申新峰、被害人王秋玲同事李亚娜及王秋玲之母孟小香的证言均证实了王秋玲与申新峰长期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事实,被害人的行为影响了他人正常家庭关系,具有过错,对被告人宋爱琴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孟飞辩称是在刘俊涛的教唆与恐吓之下实施的犯罪及其辩护人辩护称王孟飞与本案其他同案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王孟飞、刘俊涛的供述证明王孟飞系自愿接受雇佣,后王在刘俊涛的指认下多次跟踪被害人,寻找了解、接触被害人的机会,积极实施杀人的前期准备工作,无证据证明其受到刘俊涛的恐吓,后其应刘俊涛的要求将被害人杀死,拿出被害人物品交与刘俊涛,获取佣金,其具有杀人的故意,且直接实施了杀人的行为,系共同故意杀人犯罪的主犯。辩护人提出王孟飞为骗钱,在窃取被害人手机时惊醒被害人,临时起意将被害人掐死的理由,除被告人王孟飞的供述外,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故上述辩解、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王孟飞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刘俊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理由,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在公安人员的教育下,王孟飞用电话约见被告人刘俊涛,后公安人员将前往赴约的同案犯刘俊涛抓获,其协助行为可以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鉴于其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情节,且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故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刘俊涛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刘俊涛在雇主宋爱琴和佣人王孟飞之间起中间介绍作用,王孟飞杀死被害人的故意与刘俊涛要其杀死被害人的故意不同,刘俊涛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且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宋爱琴、刘俊涛、王孟飞能相互印证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刘俊涛按宋爱琴的旨意雇人杀害被害人,王孟飞系接受刘俊涛而非宋爱琴的雇佣而将被害人杀死,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刘俊涛积极查找被害人行踪,积极寻求直接实施杀人的行为人王孟飞,为王孟飞指认被害人及住处,从宋爱琴处领取佣金,后自己分得赃款3万元,其与王孟飞具有共同杀人的故意,行为已构成杀人即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其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刘书涛、刘俊英均辩称不知杀人的事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辩护称该二人无共同杀人的故意,宋爱琴只是让其二人查找被害人的行踪,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宋爱琴、刘俊涛、刘书涛、刘俊英的供述均证明该二被告人参与了杀人的预谋,并参与帮助寻找被害人行踪,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但系从犯。故上述辩解、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原告人所要求的过高要求部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爱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其善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小香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死刑缓刑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赔偿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付。)
  二、被告人王孟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其善各项经济损失7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小香各项经济损失7500元。(赔偿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付)
  三、被告人刘俊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其善各项经济损失7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小香各项经济损失7500元。(死刑缓刑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赔偿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付。)
  四、被告人刘书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其善各项经济损失2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小香各项经济损失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7月28日止。赔偿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付。)
  五、被告人刘俊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其善各项经济损失2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小香各项经济损失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9月7日起至2011年9月6日止。赔偿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付)

此文章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本文关键词:故意杀人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单春华

相关文章

 

· 戳杀卖淫女获刑12年 (2008-7-3 10:22:11)
· 老汉掐死老伴 判赔亲属14万 (2008-6-17 16:09:26)
· 是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 (2008-6-5 14:42:57)
· 锐器刺致动脉破裂致人死亡 (2008)浙刑三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 (2008-5-30 15:57:40)
· 逼问前妻下落遭拒绝 残忍杀人被判处死刑 (2008)浙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 (2008-5-30 15:48:23)
· 几响无声电话引发一起人命案 (2008)赣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2008-5-27 15:33:07)
· 妻子溺水致死竟袖手旁观 “绝情丈夫”构成故意杀人罪 (2008-5-26 17:03:36)
· 石头砸向亲生女的后脑 (2008)赣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2008-4-21 15:15:27)


上一篇:无证驾驶致人死亡被判刑 (2005)宁刑初字第0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5-11-28 9:40:18)
下一篇:娱乐有限公司擅自播放MTV侵犯著作权 (2005)郑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2005-12-1 17:08:46)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本栏目法律文书收集自司法机关公布内容或其他网络公开内容,只供法学研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