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恼恨丈夫红杏出墙,雇凶杀人被判死刑 (2005)郑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5-12-1 9:58:18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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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5)郑刑二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其善,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鄢陵县柏梁镇大路王村1组。系被害人王秋玲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小香,女,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鄢陵县柏梁镇大路王村1组。系被害人王秋玲之母。
  诉讼代理人李德贤,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爱琴,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鄢陵县陶城乡坡冯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7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鲁嵩岳,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新红,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孟飞,又名王梦飞,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扶沟县练寺镇董王村。1999年12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2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8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孟国涛、刘稚鹤,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俊涛,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艾岗乡艾岗村2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8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郭百淼,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书涛,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艾岗乡艾岗村5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7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显楼,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俊英,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艾岗乡艾岗村5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9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秦玉权,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2月8日以郑检刑诉(200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爱琴、王孟飞、刘俊涛、刘书涛、刘俊英犯故意杀人罪,向我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又以要求五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远荣、代理检察员刘雁平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其善、孟小香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德贤,被告人宋爱琴、王孟飞、刘俊涛、刘书涛、刘俊英及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审理二个月,因案情复杂,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爱琴因其丈夫与被害人王秋玲长期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经常与其丈夫有矛盾而对王秋玲恼恨在心。宋爱琴产生找人杀死王秋玲的念头。2004年5月份,宋爱琴再次跟踪其丈夫到郑州市后没有找到其丈夫与王秋玲,宋爱琴即找到被告人刘俊涛、刘书涛、刘俊英,表明自己有杀害王秋玲的意图,并表示愿出10万元雇人杀害王秋玲。随后宋爱琴多次同刘俊涛、刘书涛、刘俊英一起查找王秋玲的住址。在找到王秋玲住址,宋爱琴返回老家前给刘书涛现金2000元让刘书涛、刘俊涛、刘俊英用于继续跟踪王秋玲。
  2004年7月上旬刘俊涛找到被告人王孟飞,王孟飞表示愿意帮助杀死王秋玲,刘俊涛电话告知被告人宋爱琴,宋爱琴给付现金2万元作为先期费用。后刘俊涛多次带领王孟飞指认并跟踪王秋玲, 2004年7月26日凌晨,王孟飞窜至郑州市金水区白庙村47号院王秋玲租房处,翻窗进入室内,将王秋玲掐死在房间内。随后拿走王秋玲的手机、项链等物品,王孟飞与刘俊涛见面后将此事告诉刘俊涛,两被告人到许昌市,刘俊涛找到宋爱琴告之此事,并将王秋玲的手机及项链给宋爱琴看过后,宋爱琴给付佣金10万元。刘俊涛将其中的6.8万元给了被告人王孟飞。经法医鉴定:王秋玲系被他人扼颈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李亚娜的证言及报案材料;证人申新峰、海站旗、李珍、王媛媛、孟小香、宋爱铃、杨永安、梅俊威、刘琳、赖日青、段虎、周华、李丹华、莫非、郭俊民、荆广林等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宋爱琴、王孟飞、刘俊涛、刘书涛、刘俊英的供述等。认为被告人宋爱琴、王孟飞、刘俊涛、刘书涛、刘俊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中被告人刘书涛、刘俊英的行为系犯罪预备,提请依法予以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其家庭遭受损失,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50456.90元。
  被告人宋爱琴、王孟飞、刘俊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宋爱琴的辩护人辩护称,宋爱琴的教唆并未使实施犯王孟飞产生杀人犯意,王孟飞是为了骗取佣金而在窃取被害人物品时,将被害人惊醒而杀人灭口,宋爱琴行为系教唆未遂,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负责;且被害人有过错,请求对被告人宋爱琴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孟飞辩称是在刘俊涛的教唆与恐吓之下实施的犯罪。其辩护人辩护称王孟飞与本案其他同案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其是为了骗取刘俊涛的钱财表面答应刘俊涛杀死被害人,在窃取被害人手机时惊醒被害人,临时起意掐死被害人,应定性为单独间接故意杀人;王孟飞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刘俊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被告人刘俊涛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刘俊涛在雇主宋爱琴和佣人王孟飞之间起中间介绍作用,王孟飞杀死被害人的故意与刘俊涛要其杀死被害人的故意不同,刘俊涛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且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刘俊涛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公正判决。
  被告人刘书涛、刘俊英均辩称不知杀人的事。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辩护称刘书涛、刘俊英无共同杀人的故意,宋爱琴只是让其二人查找被害人的行踪,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爱琴与申新峰于1991年结婚后到鄢陵县城经销农资产品。2000年下半年,申新峰与在其经销店隔壁打工的被害人王秋玲相识,后二人便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2003年7月,王秋玲来郑州打工,申多次来郑州与王相见。对此,被告人宋爱琴恼恨在心,即产生雇凶杀害王秋玲之念。
  2004年5月的一天,宋爱琴跟踪申新峰从鄢陵到郑州,查找申与王秋玲的行踪未果,即来到其外甥被告人刘书涛所开的手机店,在与刘书涛及其妻刘俊英、妻兄刘俊涛谈到申新峰与王秋玲的关系时气愤不已,表示愿出10万元找人杀王,被告人刘俊涛即表示愿意找人帮忙。后刘俊涛根据宋爱琴提供的被害人王秋玲的手机号码,通过移动公司工作人员以手机定位的方法查找出该手机号码在郑州市科技市场一带使用。被告人宋爱琴遂多次同刘俊涛、刘书涛、刘俊英一起到该地段查找王秋玲,后在郑州市金水区白庙村找到王秋玲并尾随寻找王的租住处。因作案时机不成熟,宋爱琴交给刘书涛现金2000元,让刘书涛、刘俊涛、刘俊英用于继续跟踪王秋玲,自己返回老家鄢陵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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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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