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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有限公司擅自播放MTV侵犯著作权 (2005)郑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5-12-1 17:08:46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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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三部MTV著作权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原告提交的《晚秋 毛宁》VCD光盘的彩封及盘芯上均标注“新时代公司出版发行”字样,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署名,且涉案三部MTV在播放时均显示出新时代公司的标记;中国音像协会作为行业协会出具了“《晚秋 毛宁》光盘音乐电视著作权属于新时代公司所有”的证明,证明内容得到歌曲演唱者、表演者的确认;被告钱柜公司对权属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且被告钱柜公司播放的MTV中亦包括原告的名称标志。综合上述因素,可以确认原告新时代公司为涉案三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钱柜公司提出新时代公司不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新时代公司作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包括放映权在内的权利。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被告钱柜公司未经许可,通过播放设备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开场所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三部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所提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依据。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作品的流行时间以及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500元。
  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播放原告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精神权利,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放映行为给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主张缺乏合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涉案方式放映涉案的《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三部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郑州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24元,由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负担824元,由被告郑州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除其应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7日内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24元(开户行“河南省农业银行直属支行,帐户:河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3812801050818),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晓昱
  审  判  员  邹  波
  代理审判员  赵  磊
  二00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龚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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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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