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第十起中,应福州市马尾区副食品基地综合农场场长章伟望为其在马尾区工作的弟弟调整岗位提供帮助的请求,被告人黄金高收受章伟望送给的金块一块(价值人民币3650元)的事实,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以受贿犯罪论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高利用其先后担任福州市郊区副区长、晋安区副区长、福州市财委主任、中共连江县委书记的职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多人贿赂的款物共计人民币354.93万元、美元22.8万元、寿山石3O块及笔记本电脑一台、白金项链二条(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8.5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该部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金高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中索贿人民币113.4万元、美元16万元,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黄金高利用担任福州市郊区副区长、福州市财委主任的职便,事先与他人商定以下拨补助款的名义,将公款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14万元,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对该两起事实指控认定为受贿犯罪定性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黄金高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金高收受章伟望的金块一节,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但黄金高所收受的金块属非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被告人黄金高在有关组织掌握其向陈发索取人民币31万元及伙同其妻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9万元情况下,如实交代了其余受贿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被告人黄金高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属如实供述同种罪行较重的行为;如实交待未被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金高及其辩护人的此部分诉辩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金高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金高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追缴被告人黄金高受贿、贪污犯罪及违法所得人民币368.93万元、美元22.8万元、寿山石30块及笔记本电脑一台、金块一块、白金项链二条上缴国库。(已扣押在案的款物折抵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伍景鹰
审 判 员 陈秀钦
代理宙判员 林越峰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危胜频
速 录 员 徐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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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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