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大盛证言,证实黄金高对泉头农场有支持、关照,黄以出差、接待为名索要人民币5万元。在此期间其代表农场还多次给黄送钱共计人民币19.4万元及美元3000元;及1998年下半年,黄金高让农场帮忙装修房屋,林安国、薛建明告诉其装修花费近人民币30万元。
2、证人马国英证言,证实1994年黄金高到农场拿人民币2—3万元;1994、1995年其与王大盛一起到黄金高家拜年,王有给黄红包。证人马天泉亦证实上述事实。
3、证人刘海涛证言,证实1998年至2000年三年间,王大盛均叫其换美元1000元说是给黄金高出国用的。
4、证人薛建明证言,证实1998年负责帮黄金高装修房屋,以虚列工程费和招待费的方式将装修款报销。
5、证人吴宝光、王敬贤、徐碧玉、欧圣建、聂德法、陈君基等人的证言,分别证实了帮助黄金高装修房屋及在发票上签字报销等事实。
6、证人王素静证言,证实房子装修由薛建明与王大盛的弟弟负责,以及1997年7月至2004年6月,王大盛每月送人民币1000元给其,共计人民币8.4万元。
7、提取的王大盛等人任职证明、泉头农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泉头旅社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付工程款凭证、福州市财委1998年至2001年下拨资金人民币 531万元的明细表及凭证等书证,证实王大盛等人的任职情况,区政府、市财委拨款给泉头农场及黄金高为泉头旅社建设进行协调等事实。房产评估报告书、泉头农场及下属企业为黄金高在树汤路房屋装修及加层费用人民币28.7154万元的开支凭证等书证,证实泉头农场为黄金高的新房装修付款并经评估的情况。此外,还有黄金高出入境情况表、纪要、证明佐证上述事实。
8、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郊区副区长和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应原福州市建新镇透浦生态农业试验场场长陈由锦请托,在区政府及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透浦生态农业试验场给予关照。为此,1995年至1999年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在福新路的家里先后三次收受陈由锦送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2001年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在树汤路的家里收受陈送款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由锦证言,证实为感谢黄金高对透浦生态农业试验场的支持关照,先后四次送给黄金高共计人民币4万元。证人陈由舰证言,证实听陈由锦说陈在1998、1999、2001年春节期间共送人民币3万元给黄金高。
2、提取的福州市郊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5年水产专项经费的通知”、重点基地场照片、透浦村委会证明,福州市财委1998年一2001年下拨人民币 42.35万元的资金明细表及拨款凭证等书证,证实建新镇透浦生态农业试验场的情况及市财委、晋安区政府拨款情况等。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四、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郊区副区长及市财委主任期间,应原福州市郊区建新镇副镇长张用芳、农口组长兼镇蔬菜站站长刘农友及蔬菜科研场场长刘友榕请托,在区政府、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建新镇及该镇蔬菜科研场给予关照。1994年至2000年,被告人黄金高先后七次收受张用芳等人贿送的人民币7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1994年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在其福新路的家里收受张用芳和刘农友一起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
2、1995年6月份,被告人黄金高在建新镇检查工作时,收受张用芳和刘农友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
3、1998年、1999年、2000年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在其家楼下先后收受张用芳和刘友榕等人分别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3万元。
4、1995年、1997年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二次在其福新路的家里收受刘友榕每次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用芳、刘友榕证言,证实为感谢黄金高的支持关照,于1994年至2000年间,一起或刘友榕单独给黄金高送钱共计人民币7万元。
2、证人林梅钦(蔬菜场副场长)、刘农友证言,证实在1994年、1995年、1997年、1998年、1999年间与张用芳或刘友榕一起送钱给黄金高。
3、证人林瑞凤(蔬菜场出纳)、林文成(蔬菜场会计)、许增铭(蔬菜服务站出纳)等人的证言,证实刘友榕、刘农友等人送钱给有关领导及如何报帐的事实。
4、证人王素静证言,证实1994年春节前,张用芳有带一人到其家并送人民币1万元。
5、提取的建新镇镇政府及蔬菜科研场证明、福州市财委1998年至2001年下拨资金人民币79.95万元的明细表、审批表及黄金高签批的拨款凭证、记帐凭证、收款凭证等书证,证实建新蔬菜场收到下拨款共计人民币79.95万元,以及刘农友1994、1995年两次共计提取人民币2万元等事实。
6、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五、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郊区、晋安区副区长期间,应福州晋安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经理许用明请托,在许承包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纠纷的问题上予以协调解决。1994年至1997年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在其福新路家里或楼下先后四次收受许的送款计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黄金高任连江县委书记后,许为了将来在连江承建水利工程得到黄金高的关照,多次找黄金高,2002年和2004年的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在其树汤路家里先后二次收受许的送款计人民币4万元。2003年春节前,许用明到树汤路黄家,由黄妻王素静经手收受许的送款人民币2万元,事后王告诉黄金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许用明证言,证实其在94年间在福州市郊区承包工程中找到黄金高,黄给予了关照。为搞好与黄的关系,94年至1997年间共送其人民币8万元。在黄任连江县委书记后,为了能在连江承包到工程,于2002—2004年间共送人民币6万元。
2、证人王素静证言,证实2003年春节前许用明到其家中送给黄金高人民币2万元。
3、提取的福州市晋安区农林水局《关于许用明承包晋安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经营情况的报告》、会议纪要《黄副区长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同承包的营运讲三点意见》证实了黄金高为许用明协调解决承包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纠纷的问题。另有郊区水利水电局《关于许用明同志聘任的通知》、见证书、承包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案佐证。
4、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六、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郊区副区长期间,应原郊区城门镇副镇长林茂荣的请托,在区政府下拨扶持资金上对城门镇给予关照。1992年至1995年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先后四次共计收受林茂荣送的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林茂荣证言,证实为感谢黄金高的支持关照,于1992年至1995年间,每年均送人民币1000元给黄金高,共计人民币4000元。钱是交代林仁钟准备的。
2、提取的任职情况证明、原福州市郊区政府文件、城门镇财政所提供的拨款收款收据、晋安区农林水局提供的1992年至1996年原区水电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文下拨给本区城门镇与日溪乡水电经费的证明等书证,证实林茂荣的任职情况及林仁钟于2001年8月病故;郊区政府先后下拨资金人民币32.4万元、46.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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