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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弹衣县委书记”黄金高受贿案 (2005)南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5-12-2 9:12:15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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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十九、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应原福州民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卓礼裕请托,在市财委下拨“两节”供应补贴款上对福州民天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关照。为此,1998年4、5月和2000年5月,黄金高分别以其出差及焦点访谈采访要用钱为名二次共向卓礼裕索要人民币3万元。1998年和1999的春节前,黄金高先后二次在其福新路家楼下收受卓送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2000年至2002年春节前,黄金高先后三次在其树汤路家楼下收受卓送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卓礼裕证言,证实民天集团系财委下属企业,享受财委下拨资金的权利,为获取这些资金才送钱给黄金高的。于1998年至2000年,七次送给黄共计人民币4.6万元,这些钱从郑致华、林福瑞的民天食品厂里出帐。
  2、证人郑致华、林福瑞证言,证实其和卓礼裕一起到黄家中拜年的事实。与证人吴锦仁、郑志伟(民天食品厂出纳)、黄燕光(民天食品厂财务科长)、王建东证言相一致。
  3、提取的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拨款书证证实市财委下拨民天集团资金人民币23.61275万元;另有提取的民天食品厂提供收到补助款的凭证(计10万元)、财委拨款及业务费开支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卓礼裕任职通知、民天集团证明、民天公司成立报告等书证等予以证实。
  4、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为王妹弟的福清市融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得到福州市“菜篮子工程,,专项资金上予以支持关照。1998年春节前一天,黄金高在福州市华威大酒店附近收受王妹弟送的人民币1万元。1999年春节前一天,黄金高在福州市财委其办公室内收受王妹弟送的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妹弟证言,证实为获得“菜篮子工程”专项资金得到黄金高的支持,于1998年至1999年春节前,共送给黄人民币1.5万元。
  2、提取的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等拨款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实市财委下拨福清市融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26.65万元。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一、被告人黄金高任连江县委书记期间,应连江鸿建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孟志鸿请托,为其石材厂变更变压器容量和石材荒料运输超载问题出面找相关部门给予协调解决。2004年11月份,黄金高以解决“8.11”事件(其向人民网发表公开信)对其造成的影响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向孟志鸿索要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孟志鸿证言,证实2004年11月份,黄金高到其厂里,以借为名向其索要人民币5万元。其心里不愿意,但也没有办法。
  2、证人庄昌胜、汤明文、冯慧钦证言,证实黄金高有为孟志鸿的石材厂有关问题上进行过问要求解决的事实。
  3、提取的配电工程交款通知书、孟志鸿提供的借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成立相关书证证实上述事实。
  4、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二、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郊区副区长期间,接受陈振瑞的请托为其承建福州市郊区琅岐镇兴业农场围堰工程予以关照;在任连江县县委书记期间,为陈水华的联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用电、选址、征地和交通等问题上给予关照。为此,1994年、1995年、2002年的春节前,黄金高先后三次在其福州市福新路水涧新村家中共收受陈振瑞和陈水华送的人民币2.5万元、美元6000元。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黄金高在福州市树汤路家中,收受陈振瑞替陈水华转送的人民币2万元。2003年6月份,黄金高在中央党校学习时的宿舍里,先后二次共收受陈水华送的人民币3万元。2003年国庆节前至2004年上半年,黄金高在其树汤路家楼下先后三次共收受陈振瑞和陈水华送的人民币13万元。
  此外,2004年9月份的一天,黄金高以借款为名,向陈水华索要人民币12万元。2004年10月份的一天,黄金高以借款为名,向陈振瑞索要人民币3万元和美元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振瑞证言,证实了黄金高在其承建福州市郊区琅岐镇工程上给予关照,其于1994年、1995年送了人民币1.5万元给黄;2002年春节前,和陈水华一同送给黄人民币1万元和美元6000元;为了陈水华联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建设和生产得到黄的帮助,于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替陈水华送人民币2万元;2003年国庆前至2004年上半年先后三次送人民币13万元;2004年9—10月黄金高以借款为名,向其兄弟共索要人民币15万元和美元3万元。此证言与证人陈水华证言相一致,陈水华证言还证实其于2003年6月份,在中央党校黄宿舍里,二次送黄人民币3万元。
  2、证人吴乃国证言,证实黄金高为了陈水华公司的用电问题打电话要其解决并先予送电。
  3、证人汤明文证言,证实 陈振瑞在琅歧承包建设工程过程中,黄曾要求对陈予以关照。
  4、连江县委办证明证实2003年3—6月黄金高在中央党校学习。另有提取的陈振瑞在琅岐工程资料遗失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陈水华的联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连江成立等情况的的相关书证等予以证实。
  5、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三、被告人黄金高在任连江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便,为连江县发利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发经营发利大酒店及其请托人员薛宇、叶顺国、林朝钦、翁贻武在职务提拨、工作调动上给予关照,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为陈发提供信息。为此,2003年7月间,陈发委托黄金高妻弟王波静陪同黄金高购买寿山石,后黄金高在鼓山附近购买了价值人民币4.3万元的寿山石三块,事后王波静到陈发处拿购买该寿山石款,陈发给王波静人民币4.5万元(余款王波静收下)。2004年清明节前,黄金高及其妻王素静在连江县发利大酒店收受陈发送的寿山石印章一枚(价值人民币1200元)。2004年7月中旬,黄金高向陈发借人民币8万元,事后黄还给陈发人民币6万元,对余款2万元陈发表示不用归还,黄此后再未提及偿还尚欠的人民币2万元事宜。2004年8月上旬,黄金高在连江县发利大酒店收受陈发送的美元1万元。
  此外,2004年8月25日至10月12日,被告人黄金高以借款的名义,先后5次通过其身边的工作人员陈英卿向陈发索要人民币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发证言,证实在黄任连江县委书记期间,为搞好黄的关系,让王波静带黄去买寿山石,自己另外也买了寿山石请黄鉴赏时送给黄,在黄还其借款尚余人民币2 万元即送给黄,在黄出国时,送给黄美元1万元。“8.11”事件后,黄向其索要现金并表示会让陈英卿来取,后给了陈英卿人民币31万元。
  2、证人陈英卿证言,证实黄金高在“8.11”事件后,指使其去北京等地活动,经费向陈发拿,后其向陈拿了人民币31万元。与证人陈美锦、邱德光证言相印证。
  3、证人王素静证言,证实陈发请黄金高鉴赏寿山石时,将其中的一块黄认为好的送给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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