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证人王波静证言,证实2003年7月陈发拿钱让其带黄金高去购买寿山石共花了人民币4.3万元的事实。证人刘德坚证言,证实王波静带一人买寿山石花了人民币4.3万元。
5、证人叶顺国、王祯波、林朝钦、翁贻武、薛宇证言,证实通过陈发让黄金高帮忙调换工作岗位或调动的事实。
6、证人吴明榕、陈文忠证言,证实黄曾让陈发开发鸿利公寓的周边地块的事实。
7、提取的薛宇、叶顺国、翁贻武、林朝钦等人的提任或调动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薛宇、叶顺国等人的提任或调动情况;连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情况说明”、福州市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申请行业审批表(发利酒店)及相关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登记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对陈发所属的发利酒店的检查情况、公共娱乐场所等级管理检查考评情况。
8、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四、2004年9月8曰,黄金高以去北京摆平“8.11”事件的风波需经费为由,要连江永得利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陈兆在筹款美元3万元。陈在黄的办公室将该款交给黄。2004年9月17日,黄金高再次以去北京摆平“8.11”事件的风波需要经费为由,又要陈兆在筹款美元10万元、人民币3万元。陈在连江黄如论中学后面的三角地将该款交给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兆在于2005年4月22日自书“事实经过”、中国驻加拿大领事馆认证书、提取的查询存、汇款通知书及建行存折复印件,证实黄金高向陈筹款,陈分二次共送给黄美元13万元及人民币3万元。
2、证人陈开元证言,证实黄金高在黄如论中学单独上了陈兆在的车。
3、证人王素静证言,证实2004年9月黄告诉其有向陈兆在筹款,并有将美元1万元及人民币10万元交给她的事实。
4、证人黄秀珠证言,证实黄金高拿了美元16万元让其存银行。并有黄秀珠提供存折复印件证实。
5、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五、被告人黄金高在任连江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便,为连江县公安局浦口派出所所长薛宇工作调整及职务提拨给予关照。2002年7—10月间,黄金高在福州市树汤路家中收受薛宇送的寿山石三块(共价值人民币700元)。2004年6月间,薛宇交给王波静人民币5万元供黄金高购买寿山石,后王波静陪同黄金高用该款在福州市“博艺居”购买了价值人民币4.5万元的寿山石5块(余款王波静收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薛宇证言及对寿山石辨认笔录,证实因为黄金高在大会上批评过浦口派出所,想搞好与黄的关系,通过认识王波静后得知黄喜欢寿山石,当年分二次送三块寿山石给黄。2004年提拨为副局长后,拿人民币5万元给王波静,让黄去挑寿山石送给黄。与王波静、冯其振证言相一致。
2、证人王素静证言,证实2002年间,薛宇通过王波静联系后到其家中送了三块寿山石给黄。
3、提取的连江县委书记办公会议记录、干部情况表及常委会议记录、薛宇基本情况、考察材料、任免通知等书证证实薛宇提任连江县公安局副局长。
4、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六、被告人黄金高在任连江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便,应连江县城关派出所所长邱吉煌请托,在连江人事调整中给予关照。为此,2002年底至2004年4 月,黄金高本人及通过其妻王素静在树汤路家中先后三次收受邱送的寿山石(印章)6块(邱以人民币3400元购得)。2003年中秋节,邱吉煌到树汤路黄家送一条白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030元),由王素静收下,事后告诉被告人黄金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邱吉煌证言,证实其了解到黄金高喜好寿山石后,即先后三次花人民币3400元买了6块寿山石送到黄家中。于2003年中秋节送给黄一条白金项链。
2、证人王素静证言,证实邱吉煌想当副局长,有送寿山石和白金项链到其家中,其收下后告诉黄金高,并且也对黄讲提拨邱的事情。
3、证人王波静证言,证实其有陪邱吉煌到邱的同学处购买寿山石的过程,知道邱是送给黄的。
4、证人胡清姬证言,证实邱吉煌向其购买六块寿山石,价格在3300元之间。
5、提取的连江县书记办公会记录、科级干部任免职务情况介绍表等书证,证实邱吉煌提任连江县公安局副局长。
6、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七、被告人黄金高在任连江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便,在连江县交警城关中队长林全镇职务调整中给予关照。2004年春节后,黄金高通过其妻王素静收受林全镇购买的寿山石一块(价值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林全镇证言,证实因连江交巡警合并,其想留在连江并有个好位置,在2004年由王波静带其到福州大明城店内花人民币4300元买了一块寿山石,在送黄妻王素静回连江的路上,在车上送给王。其所证实的购买寿山石的过程与证人王波静、刘德坚、刘德洲证言相一致;证人王素静证言证实其收到寿山石后告诉黄金高并转达了林想留在连江并想提拨的事情
2、提取的连江县委组织部提供林全镇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考察材料等书证,证实林全镇的任职基本情况。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八、被告人黄金高任连江县委书记期间,在连江县公安局人事调整中给予连江县黄岐镇派出所所长陈建华以关照。为此,2002年9月间,黄在其树汤路家中,收受陈建华送的寿山石一块,价值人民币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建华证言,其为了在连江县公安局人事调整中得到黄的关照,花人民币980元买了一块寿山石送给黄。证人余惠英证言,证实其夫陈建华花1000元买一块寿山石送给黄。
2、证人王素静证言,证实2002年下半年,陈建华到其家中找黄,有带一塑料袋的东西。
3、证人王波静证言,证实2002年9月间陈建华讲要买一块寿山石,让其参谋,其有告诉陈黄的住处并帮助联系。
4、提取的陈建华基本情况登记表、任免通知、陈建华考察材料等书证,证实陈建华调任敖江派出所所长的任职情况。
5、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九、被告人黄金高任连江县委书记期间,在连江县公安局人事调整中给予连江江南派出所所长江光遴以关照。2003年11、12月间,黄金高通过其妻王素静收受江光遴寿山石一块(江以人民币1.6万元购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江光遴证言,证实其为了在连江县公安局人事调整中得到黄的关照。2003年11、12月间,通过王波静花人民币1.6万元购买了寿山石一块,送到黄家中,黄妻王素静收下。
2、证人王素静证言,证实2003年底的一天,王波静拿一块寿山石到其家中说是江南所所长要谋一个好位置。后告诉了黄。
3、证人王波静证言,证实其帮助江花人民币1.6—1.7万元的钱向刘德坚购买了一块寿山石由其代为送到黄家中。与证人刘德坚证言证实王波静到其店中买了一块寿山石的事实。
4、提取的江光遴基本情况登记表、任免通知、考察材料、举报信及调查结论等书证,证实江光遴后调任连江县公安局社区警备大队教导员及江光遴在任江南派出所所长时被群众举报经连江县公安局纪委查无事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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