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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弹衣县委书记”黄金高受贿案 (2005)南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5-12-2 9:12:15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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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四十六、被告人黄金高利用时连江县县委书记的便利,为福泰钢铁有限公司在连江县选址、征地等给予关照。2004年元旦前,被告人黄金高在金源大酒店二楼茶庄收受福州福泰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呈辉委托其副董事长孙光前转送的美元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孙光前证言,证实其受公司董事长黄呈辉的委托于2003年12月问送给黄美元1万元。与证人林致明证言相一致。
  2、证人郑忠、林伦建证言,证实了福州福泰钢铁有限公司投资连江的事实。
  3、提取的连江县政府、县委、工业园区现场办公会议纪要、孙光前护照、福泰钢铁项目协调会纪要、有关福泰公司用地书证等证实了连江县委为福泰钢铁有限公司在连江县选址、征地提供关照及孙光前的身份情况。
  4、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四十七、被告人黄金高在任连江县委书记期间,同意在连江建设粗芦岛大桥,家住粗芦岛的湖北省十堰市天麟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黄增流,为感谢被告人黄金高对其家乡建设的支持,同时也为了其今后在连江的房地产开发事业能得到黄金高的关照,2004年春节期间,黄增流在福州华香楼酒店宴请被告人黄金高并送给黄金高美元1万元,黄金高收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黄增流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春节在福州五四路一酒家送给黄1万美元,目的是因为黄系县委书记,和他建立感情,将来有事可帮忙,而且黄在其家乡大桥建设上提供了帮助。
  2、证人张天金、邱吉明证言及提取的黄增流十堰市房地产公司在连江拍到土地有关书证,证实黄增流在连江购买土地开发的事实。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四十八、被告人黄金高在任连江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便,为福州市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连江投资建设陵园给予关照。2004年春节前,该公司经理陈学锦到树汤路黄家送款美元1000元,由王素静收下并于事后告诉黄金高;2004年7、8月份,被告人黄金高在其树汤路家中收受陈学锦送的寿山石一块(价值人民币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学锦证言,证实2004年初同林金平在冯棋振店看了寿山石,当时未买。过了一段时间自己到冯店以人民币7万元买了一块寿山石送给了黄金高。因黄当时是县委书记,想联络感情,将来有可能需要黄的帮忙才送寿山石给他。黄有介绍陵园项目,但其不感兴趣。2004年春节前还到黄家送了美元1000元及一些物品,由黄妻收下。陈并对提取的寿山石“踏春”进行辩认无误。其所证实的购买寿山石的情况与证人林金平、冯其振、郑丽珠证言相吻合。
  2、证人郑贻祥证言,证实2004年初,黄金高曾就陈学锦想办陵园项目有给其打招呼。此项目工程至今还没有启动。连江县民政局证明证实陵园项目至今尚未启动。
  3、证人王素静证言,证实2004年春节前,陈学锦到其家拜年,送了美元1000元,后其告诉了黄金高。知道陈是找黄办事,因为第一次陈请吃饭,有听到陈跟黄说想在连江做陵园项目,当时林金平也在场。
  4、提取的寿山石照片、参展证书、参展相关书证、博艺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了陈学锦行贿的寿山石的特征等情况;天和公司企业登记资料、陈学锦所开白色轿车照片证实了行贿人陈学锦及天和公司的情况。
  5、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认定被告人黄金高受贿事实的证据还有:
  1、认定被告人黄金高在连江县期间,在干部调整过程中利用职便为他人谋利的其他证据:(1)被告人黄金高供认公安局中层先由公安局上报给我,我过目审查后再由组织部门进行考核,通过后交常委会开会通过即可。(2)证人刘伟光(连江县公安局长)证言证实黄金高要求其汇报公安局班子调整,其有写了基本意见交给黄金高。(3)证人杨晓峰(原连江县委组织部长)证言证实黄金高向其提出让叶顺国任筱埕镇党委书记,在公安局报人事方案时,将方案交给黄金高,黄在方案上做了局部调整后交待按此方案进行考核。在对公安局副局长的三个人选中,黄划了一个,要求对薛宇和邱吉煌考核;交代郑康诚任统计局长;建议颜明祥任建设局长;黄金高在连江县处级干部进行票决前,黄金高事先就说好把其中的一个人倪成划掉。(4)另有提取的连江县公安局“人事调整基本方案”相佐证。
  2、认定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为他人谋利的其他证据:(1)证人蔡由钦证言(原财委副主任)证实蔬菜副食品和菜蓝子副食品基金是政府的专项资金,全市财政预算当中有专门安排这块资金给市财委,财委先由副食品处拟出方案,再由分管副主任、主任核批后下拨。黄金高在任时,由副食品处长叶炳坤直接向黄汇报的。(2)证人叶炳坤证言(原财委副食品处处长)证实财委对每年年初福州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先由其作出方案后报分管副主任、主任核批后下拨。黄金高经常向其提出倾向性的意见,最后也都由黄决定。对副食品节日市场,申请报告收集后按黄金高的意思作出方案下拨。(3)证人刘必超证言(原蔬菜生产流通处处长)证实黄金高到任后,98年就把财政权收到他一人管理,下拨资金最后都由黄签批后下拨。(4)证人胡冀闽证言(原财委副主任)证实只有纳入菜蓝子基地的养殖场才具备发放扶持款,分配方案由主任审批。黄金高曾经交代要对泉头农场、鼓二农场、城门农场予以关照。(5)证人林亮证言(原财委蔬菜办主任)证实扶持款一般是拨到县区财政户上。(6)福州市贸易发展局《关于福州市蔬菜基地认定与资金下拨有关情况说明》《关于福州市菜篮子副食品补助资金申请下拨的情况说明》文件,证实了原福州市财委对副食品专项基金即蔬菜副食品基金和茶蓝子专项基金均由财委主任签批后才能下拨的事实。(7)提取的相关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对蔬菜、菜篮子副食品补助资金下拨的审批材料,证实了蔬菜、菜篮子副食品补助资金经黄金高签批后下拨的事实。
  3、福州市郊区人民政府有关黄金高任职的书证及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黄金高在福州市郊区任职期间工作分工情况”,证实了被告人黄金高在福州市郊区(晋安区)担任副区长期间,分管农业和菜蓝子等工作。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关于黄金高任职的情况”连江县委关于黄金高任免的书证、福州市委任免通知,证实被告人黄金高担任福州市财委主任、中共连江县委书记的事实。黄金高户籍信息书证,证实了被告人黄金高的基本情况。
  4、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书、福建省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寿山石及项链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金项链及陈发、薛宇、林全镇、丁少军、颜明祥所行贿的部分寿山石的价值情况。
  5、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
  贪污犯罪部分
  一、1995年9月间,时任福州市郊区副区长的被告人黄金高以急需用钱为由,找时任仓山镇镇长的陈月仙商定,从区政府下拨给仓山镇的农建补助费10万元中给他8万元。后陈月仙将该10万元补助费从仓山镇转拨到该镇的先锋村,并从该村提取现金8万元。黄金高在其福州市福新路家中收陈月仙经手交给的该人民币8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月仙证言,证实黄向其提出要到北京办事需要钱,将拔人民币]0万元下来,让其从中取8万元,与李仁发一同送给黄的事实。与证人李仁发证言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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