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05)南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金高,男,1952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中专文化,1991年6月任福州市郊区副区长,1995年12月任福州市晋安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1997年1月任福州市财委党委书记、主任,2002年1月任连江县委书记。住福州市鼓楼区树汤路11号806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 2005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谢长华,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荔,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0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高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刑他字第30号指定管辖决定,本院于2005年8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少芬、代理检察员张建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高及其辩护人谢长华、赵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1992年至2004年,被告人黄金高在先后担任福州市原郊区副区长、晋安区副区长、福州市财委主任和连江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共收受他人贿送的人民币368.93万元、美元22.8万元、寿山石30块、笔记本电脑一台、金砖一块及白金项链二条,其中索贿人民币 127.4万元、美元16万元。被告人黄金高将收受的部分赃款假借他人名义借贷给黄国林,尚未收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金高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金高辩称:①起诉指控的索取刘昌棋7万元,王大盛5万元,陈月仙8万元,江爱杰6万元,林美顺14万元,卓礼裕3万元共计人民币43万元系其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活动中的开销,原有的索取贿赂的供述系其为了不扩散到他人才如此说。因此上述行为属于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做的违规、违纪行为,不属索贿。②指控向孟志鸿索取5万元,向陈水华、陈振瑞索要人民币15万元、美元3万元,通过陈英卿向陈发索要人民币31 万元,向陈兆在索要美元13万元、人民币3万元均系其为了解决“8.11”事件所为,属严重违纪,但不属索贿。③在市财委工作期间,收受当事人拜年款属实,但下拨资金均依程序进行,未与送钱人有何交易。④大部份受贿事实系其主动交代。
被告人黄金高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①被告人黄金高为所辖单位争取项目、资金而花费的人民币43万元不应认定为索贿;②被告人黄金高位于树汤路的房屋属于公房并非被告人私产,泉头农场为此装修的费用属于该不动产的所有人即国家所有。③“8.11”事件后,被告人黄金高未经组织决定向企业借钱16万美元、54万元,违反了组织纪律,应予行政处罚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④相关当事人送给黄钱物时未提出任何具体请托事项,黄金高事后才得知请托事由,以及逢年过节收的应属“红包”性质的美元5.6万、人民币 174.75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⑤根据《刑法》386条规定,受贿数额累计计算,但有前提限定,即追究的前提必须构成犯罪,故在本案中单次数额未达到 0.5万元的,不应追究。⑥被告人黄金高在纪委找其约谈时即全部作了交代,应认定为自首,不认定自首也应认定其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⑦被告人黄金高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应在处刑时予以考虑。⑧被告人黄金高妻子王素静收受钱财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被告人的受贿。
经审理查明:
受贿犯罪部分
一、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晋安区(原郊区)副区长期间,应该区日溪乡乡长、书记刘昌棋请托,在区政府下拨日溪乡山仔水库搬迁补偿资金和金山顶自然村拉电资金上给予关照。为此1993年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以买屏风送给有关领导为名向刘昌棋索要人民币2万元,在被告人黄金高的福新路家里刘昌棋将人民币2万元交给黄;1995年11、12月间,黄金高以解决日溪乡金山顶自然村拉电等项目资金要走关系为名,向刘昌棋索要人民币5万元,在被告人黄金高的福新路家里刘昌棋分三次交给黄人民币2万元、1万元、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刘昌棋证言,证实 1993年底在山仔水库搬迁过程中,黄金高要其支持人民币2万元以买屏风送给有关领导;1995年在解决金山顶村用电问题时,黄表示可向上争取人民币10 万元,但要回扣人民币5万元用于搞好上面关系。为此,其先后多次送给黄金高共计人民币7万元。上述款其同施升铿等人商量后叫肖运科从乡里提取并予冲抵。证人何新银、施升铿、高家风、肖运庚、赖作木、黄兴俊、肖灿彬及肖运科等人证言佐证了上述事实。
2、提取的刘昌棋、肖运科等人的任职情况说明、黄金高签批稿复印件及效区相关单位拨款凭证等书证,证实刘昌棋等人的任职及晋安区下拨资金给日溪乡的情况;关于日溪乡梅坪果林场的情况说明、承包合同、记帐凭证及经肖运科辩认的列支人民币7万元的虚假工资单凭证证实日溪乡将人民币7万元做了虚假冲帐。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郊区、晋安区副区长期间,受晋安区泉头农场场长王大盛请托,在下拨扶持资金和泉头大旅社建设上对泉头农场给予关照;被告人黄金高任福州市财委主任后,在市财委的下拨扶持资金上继续对泉头农场给予关照。为此,自1994年4月至2004年6月,被告人黄金高多次收受王大盛贿送的人民币24.4万元、美元2000元;并接受泉头农场为其在福州市树汤路11号806室的房子进行装修及加层改造,共花费人民币28.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1994年4月份,被告人黄金高以其出差为名向王大盛索要人民币2万元,王大盛和原泉头农场场长马国英一起在泉头农场办公室把人民币2万元交给黄;1995年8月份,被告人黄金高以其接待需用钱为名向王大盛索要人民币3万元,王大盛在原福州郊区政府黄的办公室把人民币3万元交给黄;1998年4、5月份,被告人黄金高要求王大盛帮其树汤路11号806室的新房进行加层改造及全面装修,泉头农场即安排时任农场书记的薛建明负责,并由农场承担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28.7万元。
2、1998年8月、2000年11月和2001年9月间,被告人黄金高在其市财委办公室分别收受王大盛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2万元、3万元,共计人民币7万元。
3、1994年至2001年期间,被告人黄金高每年春节前在其家里收受王大盛送的贿赂款,8年共计人民币4万元;1997年7月,被告人黄金高与妻子王素静在福新路的家里收受王大盛贿送的人民币1000元;此后至2004年6月止,黄妻王素静每隔2—3月在其家里或家楼下收受王大盛按每月人民币1000元标准贿送的2000一3000元,84个月共计人民币8.4万元。
4、被告人黄金高于1998年去哥伦比亚考察前,在其市财委办公室收受王大盛送的美元1000元;2000年去西欧六国考察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王大盛送的美元1000元,共计美元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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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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