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海民初字第17769号
本院于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对原告李学东诉被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05)海民初字第1776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05)海民初字第1776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十五行“原告李向东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句应更正为“原告李学东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审 判 长 宋鱼水
审 判 员 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 李 颖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 强
本文关键词:法律文书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