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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高额非法利益故意伪造货币案 (2005)宜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5-12-8 10:36:51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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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邹金生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参与赣州的制假行为;辩护人还提出,邹金生只参与了一个班次的制假,所以认定数额上应减半;邹金生只是一个打工者,生产前不知道是制造假币,主观恶性小,是从犯,又有悔罪表现,请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周民不承认卖过制造假币的专用纸张给唐方俊,也没有卖过给李永汉,原在公安机关的交代是因公安机关的人采用刑讯逼供逼出来的。其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周民构成伪造货币罪证据不充分,被告人唐方俊没有直接与许周民进行过任何交易,唐仅仅是听李永汉讲造假币的纸是从许周民处购买的,但唐从未与卖纸的人见过面,而李永汉又未到案。虽然被告人许周民原在公安机关交代过卖过纸给李永汉,但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是因公安机关刑讯逼供逼的,并当庭展示了伤情和出示了血衣;2、公安机关设计在“远洋大厦”抓获许周民,制作的现场录音消失,唐方俊的笔录也是在事后公安机关早已写好的笔录上补签的,庭审时唐方俊也证实,当时公安机关的人说现有证据可能很难对许周民判刑,只有签一份笔录才能使你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黄平及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黄平是在唐方俊、彭水平以生产光盘的欺骗手段租用黄平的养猪场,开始黄平对生产假币毫不知情,到快印制完最后一批假币时才发现他们是在印假币,当时黄平极力反对,要求他们搬走,因彭水平等人恐吓、威胁,黄平被逼无奈,才默认他们继续做完。黄平自始至终未参与生产假币;2、被告人黄平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又是从犯,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被告人唐方俊在广东帮他人制作假币时,复制了一套红色100元面值的胶印假币版,并认识了在广东提供做假币纸张的被告人许周民和销售假币的李永汉(广东省陆丰市人,在逃)。 2003年下半年,李永汉向被告人唐方俊提出“你有技术,我有销路,只要有版,我们就可以另起炉灶”。并告诉被告人唐方俊到内地造假币比较安全。然后,两人一起商量由唐方俊提供制造假人民币的版并负责假币的生产,李永汉负责提供造假币的原料及假币的销售。
  2003年10月,被告人唐方俊找到曾与自己一同在广东汕头市信达彩印公司打工的徒弟被告人彭水平,邀其参与印制假币,并要彭水平在宜春寻找印制假币的场地和物色技术工人。被告人彭水平通过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的黄文(在逃),找到位于慈化镇伯塘村草田组被告人黄平的养猪场。然后,由彭水平以租用黄平养猪场一幢房子作为印制黄色光盘包装盒的名义与黄平签了一份《租赁厂房协议书》,协议规定每年租金6000元。协议签定后,被告人彭水平告诉了黄文是印制假币,并以每生产一批假币付10万元租金给黄文为条件。同时,被告人彭水平请来曾在广东彩印厂打过工的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的被告人邹金生及彭术龙、张永胜(两人均在逃)参与印制假币。2003年12月,被告人唐方俊、彭水平与黄文等人在江西百思特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了用于印制假币的机器设备。
  2003年12月、2004年1月,李永汉先后两次向被告人许周民提出购买用于印制假币的专用钞票纸。许周民明知李永汉等人购买该纸是用于印制假币,仍然帮联系到有该专用钞票纸的郑滨,并介绍郑滨销售了1.5吨保定钞票纸厂生产的红蓝纤维纸给李永汉等人。李永汉将购买的1.5吨专用钞票纸和印假币的油墨等由唐方俊等人运到宜春制造假币。
  2003年12月,经调试成功后,开始正式印制假币。由被告人唐方俊、彭水平、邹金生及彭术龙、张永胜五人印刷,被告人唐方俊、彭水平负责调配方、油墨等技术工作,两人一班,分两班24小时不停印制。被告人黄平开始不明知彭水平等租用养猪场是印制假币,但在被告人唐方俊、彭水平生产最后一批假币时,发现唐方俊等人在制造假币,虽然开始不同意,但在彭水平的劝说下,默认了他们继续在自己的养猪场制造假币,有时还帮忙包装、运输假币及提供后勤服务。
  2003年 12月至2004年2月期间,被告人唐方俊、彭水平等人,共伪造了三批第五套面值一百元的人民币50余箱,近1亿元(这些假币没有水印头像、金属条等,属半成品,需进一步加工)。假币印制好后,由李永汉联系好买主,然后打电话给被告人唐方俊把假币运到某个地点交给其表弟李锦逢,唐方俊又通知彭水平把假币送到指定的地点交给李锦逢。李永汉根据假币质量的好坏,按每一百元3.8元至4.5元不等的价格付款给被告人唐方俊。总共出售宜春制造的假币约6000万元,所得赃款2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唐方俊分得约60万元,彭水平分得30余万元,邹金生分得7.5万元,黄平包括房租一起分得3万元。剩余的钱由李永汉、黄文及做工人员分得。2004年3月1日被告人彭水平得知公安机关在追查假币后,与被告人黄平及黄文一起将尚未卖出的部分假币予以烧毁,生产假币的机器和房屋也被黄平拆毁掩埋和破坏。
  2004年7月,被告人唐方俊又邀集赣州宁都县人李长生(在逃)等人,在赣州市黄金区水南镇机场北路租赁刘彩娣的房屋作为印制假币的场地,并于同年8月初从南昌购进印刷设备,由李永汉在被告人许周民处又购进了约1.2吨保定钞票纸厂生产的红蓝纤维纸,准备再次伪造第五套面值一百元的人民币时,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捣毁。2004年9月9日,宜春市公安人员在广州“远洋大厦”将携带4份用于伪造货币的钞票纸纸样和13张假币准备再次出售的被告人许周民当场抓获。
  被告人唐方俊归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许周民、邹金生;被告人彭水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各被告人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此外,被告人唐方俊还主动交代了其准备在赣州再伪造货币而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水平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唐方俊的手机号码,使公安机关得以抓获被告人唐方俊。
  控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唐方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03年春节后与“小林”一起谈到做假币的事。“小林”说现在的版不好,问我能不能找熟人做个好一点的版,钱及其它开销由他负责。尔后,我找到了做假烟盒版的老板张正明,出价22-23万元左右做了一套红色面值100元人民币的胶印版。假币的原版交给了“小林”,另我复制了一套留给自己,也就是现在缴获的这套假币版。2003年6月份,我与“小林”在深圳一起制造假人民币时,“小林”向“老四”(许周民)定了0.8吨钞票纸,价格是5万多元一吨。在这次做假币的过程中,我还认识了帮小林销货(假币)的李老板(李永汉)。李永汉对我说“你有技术,我有销路,只要有版,我们就可以另起炉灶”。我当时说做假币生意比较危险,抓到可能会枪毙。他说没事,到内地找个地方造假币比较安全。最后我们两人一起商量,由我提供版并负责技术,李永汉负责销路,启动资金各出20万元。
  过了十多天,我找到彭水平,叫他找个地方生产假币,他也问到生产假币的技术、销路等情况,我说这些都有人负责,我们只负责生产好。他说去联系一下。到2003年10月份,彭水平说找好了地方,要我去看一下,10月份我来到江西宜春慈化,和彭水平一起去看了场地,是一个比较偏僻的地方,有几幢房子,还养了猪。我看后认为这地方比较安全,就定了下来。11月底或12月初,我与彭水平、黄文一起到南昌市一家卖印刷设备的公司购买了四台印刷的机器,并运到慈化养猪场安装调试好。12月中下旬,准备工作全部完成并开始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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