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唐方俊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0元;(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彭水平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
三、被告人邹金生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止)。
四、被告人许周民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8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9月10日起至2009年9月9日止)。
五、被告人黄平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随案移送各被告人非法所得的唐方俊金手链一条,彭水平金项链一条,许周民铂金戒指一枚,劳力士牌手表一块,港币3000元,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一张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清波
代理审判员 鲍 滨
代理审判员 杨志龙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 书记员 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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