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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5]安汉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5-12-14 17:05:40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一、由被告程康支付原告汉滨区劳动局租金四万六千六百元。
  二、由原告汉滨区劳动局赔偿被告程康经济损失一万四千七百一十六元。
  以上一、二项相抵后,余三万一千八百八十四元,由被告程康支付给原告汉滨区劳动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被告程康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决定:原告汉滨区劳动局预交诉讼费二千七百九十元,由被告程康承担一千九百零七元,由原告汉滨区劳动局承担八百八十三元,被告程康预交反诉诉讼费三千五百四十六元,由被告程康承担二千六百六十三元,由原告承担八百八十三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安坪
  审  判  员  邹明辉
  人民陪审员  杨吉芳
  二OO五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  炜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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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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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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