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5]安汉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 |
|
| http://www.dffy.com 2005-12-14 17:05:40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一、由被告程康支付原告汉滨区劳动局租金四万六千六百元。 二、由原告汉滨区劳动局赔偿被告程康经济损失一万四千七百一十六元。 以上一、二项相抵后,余三万一千八百八十四元,由被告程康支付给原告汉滨区劳动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被告程康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决定:原告汉滨区劳动局预交诉讼费二千七百九十元,由被告程康承担一千九百零七元,由原告汉滨区劳动局承担八百八十三元,被告程康预交反诉诉讼费三千五百四十六元,由被告程康承担二千六百六十三元,由原告承担八百八十三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安坪 审 判 员 邹明辉 人民陪审员 杨吉芳 二OO五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 炜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词:租赁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单春华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