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距上边约6cm处为金色宋体的“影响2004”文字,文字上下高度约3.2cm。“影响2004”文字最左端距封面左边约3.6cm,最右端距封面右边约4.8cm。该文字中“20”与下面刘翔肖像头部相连。
(5)刘翔肖像位于中央,占整个封面的近二分之一,上端距封面上边约9cm,下端距封面下边约7.2cm,左端距封面左边约2.1cm,右端距封面右边约3cm。该肖像为刘翔在奥运会进行跨栏比赛时的形象,肖像的背景是一面红旗。
(6)跨栏在刘翔肖像下方,横杆本身高度约1.4cm,下端距封面下边约9cm,刘翔肖像的左腿跨过横杆。跨栏还有两个蓝色的竖杆。
(7)中友公司购物节广告位于封面底部,与刘翔肖像并不相连,但与跨栏两竖杆紧挨,并且和刘翔肖像跨过横杆的左脚几乎相连。该广告为矩形,左右宽约24.5cm,上下高约6cm,上端距封面下边约6.9cm,下端距封面下边约0.9cm。广告背景为浅蓝色,周边有彩灯状圆点,左侧由上至下分别写有深蓝色宋体的“中友公司”、浅紫色艺术体的“第6届购物节”、黑色宋体的“开节狂欢连续”;中间偏左有“38小时”(其中数字“38”为大号浅紫色艺术体,“小时”为小号黑色宋体);中间偏右有彩色宋体“10.23早场2小时夜间名品全面回馈”和一个卡通形象;右边写有“贺《精品购物指南》出版千期专刊”;下面写有“层层惊喜通宵名品轮番抢”、“敬请关注10/21北青、10/21信报、10/21北晚、10/28精品”、“详情请登陆www.zhongyou.cn,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76号”等浅紫色宋体文字。
(8)整个封面中,除中友公司购物节广告为浅蓝色之外,其他部分包括购物节广告四周的背景均为红色;只有文字“影响2004”和跨栏与刘翔肖像直接相连。
在千期专刊中,“影响2004”用十一个主题,即“城市风动”、“人造娱乐”、“生活盛宴”、“行游天下”、“消费风暴”、“时尚尖锋”、“汽车中国”、“热力职场”、“畅e无限”、“领袖家居”、“千变楼市”,分别描述了在2004年我国各个领域发生的事件。
在以上十一个主题中,每个主题本身所在的一版的左上角,也有封面刘翔肖像的缩小型(以下简称小型肖像),小型肖像上端距报纸上边约0.7cm,下端距报纸上边约2.6cm,左端距报纸左边约2cm,右端距报纸左边约3.8cm;小型肖像只与金色的“影响2004”文字相连;下面有金底白字的“出版千期特别纪念周刊”文字,其上端距报纸上边约3.6cm,与“影响2004”文字之间有一组黑线间隔;小型肖像左端有白色文字的“精品购物指南”,两者不相连;在没有小型肖像的版面,“精品购物指南”文字同样出现在报纸上边。
小型肖像还出现在“影响2004”目录和索引的版面左或右上角中,同样也只是“影响2004”文字相连,而“影响2004”文字与“出版千期特别纪念周刊”文字之间同样有一个粗黑线间隔。
在“影响2004”中,还配有独立的载有刘翔载奥运赛场身披国旗肖像的图片,刊载于千期专刊第18版。
千期专刊中的广告或单独成版或单独成块,于刘翔肖像和“影响2004”的内容无一相连。千期专刊中的广告专版共有50个。
精品报社在千期专刊中使用刘翔肖像,没有经过刘翔本人的同意。对于小型肖像和刘翔身披国旗的肖像,在一审中刘翔明确表示不主张侵权。
以上千期专刊的内容均被卓越公司在网站上以电子版方式传发,但因卓越公司与中友公司无发布广告的约定,现卓越公司已删除了购物节广告。
精品报社提供的图片许可使用协议、百联公司的证明、图片下载过程公证等证据显示,千期专刊中载有刘翔肖像的图片来在百联公司、精品报社共计支付700元。其中载有封面刘翔肖像的图片为600元;在一审中刘翔表示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精品报社在使用载有刘翔肖像的图片作千期专刊的封面时,对图片作了以下修改:1.奥运现场背景为红旗所取代;2. 比赛现场跨栏为半截,只有一个竖杆,被修改为艺术化的整个跨栏,有两个竖杆;3.跨栏上的奥于标志和刘翔运动服装上的耐克商标被去掉。
在一审中,精品报社提供的证据显示:千期专刊每份成本远远高于零售价;千期专刊的总印数以及销售数量与其他各期基本相同。刘翔代理人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精品购物指南》自创刊以来,长期采用人物肖像作封面,并在封面下方发布广告,形成了独特的风格。
精品报社与卓越公司为不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分别有各自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各自独立进行广告经营活动。但在千期专刊的尾页印刷得广告许可证号确实是卓越公司得,精品报社对此解释为是印刷错误。
中友公司得购物节广告不仅在千期专刊上发布,同日还在《北京晚报》、《娱乐信报》、《北京青年报》等报纸上发布;并且还发布在之后的《精品购物指南》封面上。
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刘翔又提供了以下证据:
(1)一些其他期的精品报的首页,这些期的首页均为第1版,与首页中的广告之间有白色间隔线;证明千期专刊封面与其他各期精品报的首页意义不同。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均认为与本案无关。
(2)上述自己委托搜狐体育作的网上调查资料,证明根据千期专刊封面,大多数人都会认为刘翔为中友公司购物节做广告。精品报社、卓越公司认为该证据是刘翔单方委托制作,真实性值得怀疑,而且也与本案无关,也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认可;中友公司认为网络上的点击率真实性值得怀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精品网的部分网页,证明《精品购物指南》是生活服务类报纸,没有新闻报道权。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是否有新闻报道权应当看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千期专刊、许可证、公证书、协议、审计报告、印数表、报纸、网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个人形象以图画影响等方式的客观再现,即为肖像,此为个人形象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背景环境下的客观显示。肖像作为人格要素之一种,应属个人专有。如何使用肖像,原则上应由个人自己决定;但因社会事件以人为主,新闻报道、食物记叙评论、以及信息宣传若要真实再现当时情况,增加准确性、生动性和感染力,不免要经常使用个人肖像;加之众多与特定场景相结合的特殊人物肖像,往往具有代表国家、民族或者某一历史时期的特殊象征意义,此等肖像亦不免须被经常使用。故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在明确“公民享有肖像权”之际,同时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就本案而言,精品报社在千期专刊中使用刘翔肖像,未经本人同意,此为各方均认可之事实。凭此事实,可排出因刘翔本人同意而当然免除的肖像侵权;但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尚需进一步分析。
因就千期专刊其他内容中所刊载的肖像,刘翔在一审中已明确表示不主张侵权,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精品报社在千期专刊封面中使用刘翔肖像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诉争内容为千期专刊的封面设计,而其他各期《精品购物指南》封面人物肖像和广告是否具有关联性,决定不了千期专刊封面刘翔肖像与购物节广告之间的关联性。故上诉人提交的其他各期《精品购物指南》,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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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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