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5)蚌刑终字第177号
原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永安,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于怀远县,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蚌埠市淮上区梅桥乡人民武装部部长兼梅桥乡界阜蚌、蚌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淮上区第八届人代会人大代表,住怀远县马城镇政府大院。2005年1月2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淮上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德丰,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于怀远县,汉族,本科文化,捕前系蚌埠市淮上区梅桥乡党委组织部部长兼梅桥乡界阜蚌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延安小区淮委西巷5号区3号楼东单元7楼14号。2005年1月2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兴国,男,1963年2月4日出生于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蚌埠市淮上区梅桥乡城建所所长兼任梅桥乡街西村党支部书记,住蚌埠市淮上区梅桥乡胡口村。2005年1月2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永安、邱德丰、张兴国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五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05)淮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姚永安、邱德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正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姚永安、邱德丰、原审被告人张兴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姚永安、邱德丰、张兴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的手段,两次共同贪污公款计46805.40元;被告人姚永安单独三次骗取公款176646元;被告人张兴国单独一次侵吞公款2768.80元。其中被告人姚永安得赃款203851.40元,邱德丰得赃款15600元,张兴国得赃款6768.8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姚永安、邱德丰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张兴国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永安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经查属实,应认定为立功,因姚永安贪污223451.40元公款中至今尚有98138.40元赃款未能追回,根据其案发后有立功表现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德丰主动供述6600元这笔共同贪污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对被告人姚永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被告人邱德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被告人张兴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永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违法所得203851.4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邱德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违法所得156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张兴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违法所得6768.80元予以追缴。
庭审中,上诉人姚永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上诉人邱德丰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请二审澄清事实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张兴国辩解,其只是听从于上诉人姚永安、邱德丰的行政命令,原判量刑偏重。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正确,上诉人姚永安、邱德丰的上诉理由及原审被告人张兴国的辩解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法庭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姚永安、邱德丰、原审被告人张兴国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的事实分别如下:
(一)、2001年5月,界阜蚌高速公路征用梅桥乡街西村土地。上诉人姚永安、邱德丰当时任怀远县梅桥乡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两人合谋利用经办征地和赔付工作的职务之便,骗取征地赔偿款。两人找到时任怀远县梅桥乡街西村支部书记的原审被告人张兴国,提出以街西村漏报被征土地地面附属物名义骗取赔偿款。2001年6月2日,上诉人邱德丰以怀远县梅桥乡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名义虚报街西村地面附属物机井2眼、坟墓25座上报怀远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当月26日,上诉人姚永安、邱德丰、原审被告人张兴国将街西村虚报6600元赔偿款领出私分,姚永安分得2000元,邱德丰分得2600元,张兴国分得2000元。
(二)、2001年5~6月份,上诉人姚永安、邱德丰、原审被告人张兴国再次合谋骗取界阜蚌高速公路永久性占地赔偿款。2001年8月,经三人协商制作了一份《界阜蚌高速公路怀远段用地分户丈量表》(含虚报的亩数)上报怀远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2001年8月23日,怀远县指挥部依据该表拨付被征用土地款214135.80元给梅桥乡指挥部。2001年8月25日,上诉人姚永安将该款领出,存入怀远县梅桥乡农村信用社华圩分社的123375-0001699帐户。同日,上诉人姚永安将应付给街西村的165090.40元转到该村帐户,又将应付给街西村的集体土地款8840元支付给街西村。多报的征地赔偿款40205.40元被三人私分。姚永安分给邱德丰13000元,分给张兴国2000元,剩余25205.40元被姚据为己有。2004年10月,在淮上区纪委调查期间,姚永安、邱德丰、张兴国三人经过商议,安排原街西村村长张之于写了一张收到工程款47000元的假领条,以掩盖罪行。为收买张之于,姚永安分两次给张之于13000元。案发后,张之于向淮上区人民检察院退出10000元。另外,原审被告人张兴国在分发街西村上述村民土地赔偿款过程中,将余款2768.80元据为己有。
(三)、2002年5月份,上诉人姚永安利用经办界阜蚌高速公路取土坑征地及赔付工作的职务之便,谎称给梅桥乡刘西村解决修路款,安排刘西村支部书记杨国领、会计刘士元从该村虚报40.54亩取土坑赔付款141890元以及地面附属物和青苗款12696元。2002年7月份,上诉人姚永安从梅桥乡指挥部将刘西村取土坑赔付款以及地面附属物和青苗款共计751777元领走。当月上诉人姚永安分四次付给刘西村597036元。上诉人姚永安将虚报的154586元赔付款据为己有,同时截留刘西村赔付款155元。
(四)、2002年11月份,上诉人姚永安利用经办蚌宁高速公路征地及赔付工作的职务之便,安排梅桥乡五台村书记华如江、会计王家喜从该村拆迁花名册中虚报两户被拆迁农户24501元的拆迁款。该款由王家喜从怀远县梅桥乡蚌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领出。上诉人姚永安非法取得14500元,剩余10001元为五台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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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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