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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他人的健康权 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2005)蚌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5-12-29 10:34:21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一、撤销五河县人民法院(2004)五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五河县人民法院(2004)五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第二项;
  三、维持五河县公安局对丁星文作出的五公(治)行决字[2004]第040713号《治安行政处罚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三十元,计六十元;由五河县公安局和丁星文各负担三十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兰
  审判员 赵晓兵
  审判员 匡 伟
  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许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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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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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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