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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宁诉张翠如离婚纠纷案 (2005)辛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5-12-30 10:16:38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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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焦宁与被告张翠如离婚。
  二、婚生女焦菁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子焦帅由被告自行抚养。
  三、原告给付被告夫妻共同存款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费用5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小星
  二00五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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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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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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