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上诉人刘欢所提上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三、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北京青年报》上就涉案侵犯李征署名权的行为向李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该报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负担);
四、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征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五、驳回李征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992元,由李征负担992元(已交纳),由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992元,由李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潘 伟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二ОО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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