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5)佛刑二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伟峰,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西县,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38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5年3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莉莉,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伟勇,系被告人杨伟峰的弟弟。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0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伟峰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孔庆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伟峰及其辩护人赵莉莉、杨伟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间,被告人杨伟峰利用深圳新汀洲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岭兴实业有限公司的报关单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分别为货主陈祖河、陈少洲(均另案处理)包税代理进口废旧钢铁。为了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杨伟峰让货主制作登记重量低于实际重量的随船装箱单,杨根据该数量委托佛山市船务代理公司向佛山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由杨缴纳税款,然后找佛山市南海区白沙粤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货。当海关监管科在滘口码头检查过磅时,杨伟峰使用在地磅下偷垫铁块的方法,或以装货量较少的车顶替装货量较多的车过磅,使得进口废钢铁的过磅重量小于实际重量。上述货物在海关放行后,杨组织车辆再到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平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地磅称出货物的实际重量以计算运费及代理费。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告人杨伟峰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337637.30元。
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伟峰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杨伟峰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杨伟峰提出其代理的最后一船废钢材不构成走私罪。因其没有实施具体的偷逃税行为,电子申报数额小于实际重量是正常的报关现象。此外,被告人杨伟峰提出其是家庭的经济支柱,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最后一船的货物不应作为偷逃税的数额,因被告人没有实施具体的偷逃行为,且该批货物尚在海关的监管之下。(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间,被告人杨伟峰利用深圳新汀洲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岭兴实业有限公司的报关单证,分别为货主陈祖河、陈少洲(均另案处理)包税代理进口废旧钢铁。为了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杨伟峰让货主制作登记重量低于实际重量的随船装箱单,杨根据该数量委托佛山市船务代理公司向佛山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由自己缴纳税款,然后找佛山市南海区白沙粤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货。当海关监管科在滘口码头检查过磅时,杨伟峰使用在地磅下偷垫铁块的方法,或以装货量较少的车顶替装货量较多的车过磅,使得进口废钢铁的过磅重量小于实际重量。上述货物在海关放行后,杨组织车辆再到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平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地磅称出货物的实际重量以计算运费及代理费。经核定,杨采用上述方法偷逃废钢铁的重量共计802.78吨,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37,637.31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杨伟峰的供述。证实2004年8、9月,杨发现有人在滘口地磅下面垫铁块,10月份以后杨在深圳制作了两块铁块以减少吨数。2005年春节后,杨看见别人以装货量较少的车挂另一辆装货量较多的车的车牌顶包过磅,装货量较多的车实际没有称重,而装货量较少的车却以不同的车牌称了两次重量,杨也采用这种方式。具体操作是:杨利用深圳新汀洲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岭兴实业有限公司的报关单,分别代理陈祖河、陈少洲进口废旧钢材。当二人告诉杨有货物进口,杨就找佛山市船务代理公司的业务员李铁,让他帮办理手续、填报关单,杨自己去交税,然后找白沙车队运货。在滘口码头用垫铁块、换车牌的方式过磅后,拿到放行条,再到平湖地磅过磅,测出真实的重量,方便杨和车队计算运费。车队按照客户指示第三次过磅,以防止货物中途丢失。杨跟货主按后两次的重量计算代理费,从中杨能得到偷逃那部分废钢铁应缴税款30%-50%的利润。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铁(系佛山市船务代理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实2003年底,杨伟峰就委托他们以深圳新汀洲商贸有效公司、深圳岭兴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进口废钢铁,船公司按照客户提供的资料(码头和客户通知领取提单和随船终检证)填写报关资料,再委托报关公司填单,海关出税单后交给客户交税费(包括码头及运输费用),其公司按每吨10元收取代理费。装载废钢铁的船到滘口码头的前一天,杨伟峰会打电话通知我,他们带上单据,装箱单、发票是由货主直接交给他们的。
2、证人叶荣基(系南海白沙粤海运输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的证言。证实自2004年5月,其公司受杨伟峰委托从滘口码头运钢铁到深圳平湖及横岗钢材市场,每吨运费60元,40吨起运。货车在滘口码头称重放行后,到黄歧平湖公司地磅二次称重,运到深圳钢材市场后第三次称重,司机将后两次称重结果交给叶用于制作表格,收取运费。后两次的重量是基本一致的。记录的是废钢铁的净重。
3、证人江水洪(系白沙粤海运输有限公司的车管)的证言。证实自2004年3、4月,杨伟峰开始雇其车队在滘口码头运货,江曾经看见杨在滘口码头做换车牌与垫铁块的事情,这样可以降低报关重量,之后多次发现有垫铁块的情况。第一次看见杨垫铁块是在2004年11月份左右。参与换牌的车有粤E-AA123、粤Y-03122、湘D-21725。每换一次,杨都给司机100元钱。
4、证人范广祥、梁志全、胡坚、顾钜淮、胡志坚、邓继科、梁子成、邓海垣、罗金桥(系白沙粤海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他们曾帮杨伟峰拉废钢铁,过磅时杨往地磅下面放东西,这样过磅的重量会比实际轻。在他们装货的时候,杨会让其中一辆车装少一些废钢铁,一般只装二十至三十吨,其余的车会装多一些,三十到五十吨。杨会让装货最少的一辆车过磅,然后拆下车牌,放上其他车牌,再次过磅。经辨认,均认出杨伟峰拉货人。
5、证人杨柱坚、杜林业(系惠州市粤海进出口公司惠东分公司“宝航278号”船船长、水手)的证言。证实“宝航278号”船曾三次到滘口运废钢铁,货物单、装箱单所列的重量少于实际重量。
6、证人梁惠优(系佛山市南海盐步平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物兼司磅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杨生”经常拉废钢铁来我公司称重,但我不知道我们是否一起做生意。二人通常早上称车重,下午装完货后称毛重,有时不称车重。每车装三四十吨到六十吨。他们大多数请白沙车队运输。我负责收钱。2005年3月份地磅电脑坏了,之前的记录无法保留。经辨认“杨生”即杨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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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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