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庐山区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庐刑初字第07号
公诉机关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阳生,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家住永修县委大院。因受贿一案于2005年6月17日被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汤忠赞,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金玲玲,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以(2005)庐检刑诉字第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阳生犯受贿罪,于200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龚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阳生及其辩护人汤忠赞、金玲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2年12月至案发前,被告人黄阳生任永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并兼任永修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期间,永修县吴城水上加油站(亦称吴城加油站)承包人范木火为了在采区供油业务方面得到黄阳生的关照,于2003年10月份的一天,在永修县新城西一路口处将用报纸包的5万元人民币送给黄阳生之妻叶韫。叶韫收下了这笔钱,随后告诉了黄阳生。2003年12月,永修县河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与采区签订2004年度河砂有偿开采合同书时,黄阳生同意在合同中加入“在鄱阳湖永修水域内采区泵船加油,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在永修石油公司吴城加油站供给”的条款。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黄阳生的供述,证人叶韫、范木火、袁强、张永生、周华水的陈述、书证被告人黄阳生的户籍证明,证人叶韫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黄阳生被当选为永修县副县长及其分管工作范围的文件、关于调整永修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永修县吴城水上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吴城水上加油站与永修石油支公司的关系证明、永府办发(2003)38号文件以及河砂有偿开采协议书等,公诉机关还当庭播放了被告人黄阳生及证人叶韫在侦查机关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阳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阳生否认犯受贿罪,辩称从未听其妻叶韫提及收受范木火5万元人民币之事,其所作有罪供述是受调查机关九江市纪委诱供所致,在侦查机关继续作有罪供述是希望能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汤忠赞、金玲玲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阳生构成受贿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1)被告人黄阳生的供述和其妻叶韫的陈述中承认收受范木火5万元人民币均不是其个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人黄阳生是在希望交待后能得到人身自由的心理下所作的违心有罪供述,叶韫的陈述系受诱供所致,二人在侦查机关及庭审中已经一再辩解没有收这笔钱。(2)被告人黄阳生和范木火之间没有权钱交易,黄阳生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河砂有偿开采合同书中加入由吴城加油站优先供给泵船加油的条款,是符合永修县政府文件精神,由集体讨论决定的,被告人黄阳生是执行县政府的文件。没有证据证明范木火承包经营吴城加油站所取得的收益是因为加入优先供油的条款后取得的。
被告人黄阳生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黄阳生于2005年6月22日及2005年6月30日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被告人黄阳生否认收受范木火人民币5万元,在侦查机关作有罪供述是受想得到取保候审的心理驱使下所作的违心供述。2、证人叶韫于2005年6月28日在侦查机关的书面情况说明,证明叶韫不确认自己收了范木火人民币5万元。辩护人还申请了证人叶韫当庭作证,叶韫在法庭上否认收了范木火人民币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至案发前,被告人黄阳生任永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于2003年2月始兼任永修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期间,永修县吴城水上加油站承包人范木火为了在采区供油业务方面得到黄阳生的关照,于2003年10月份的一天,打电话给当时正在永修县城逛街的叶韫,约其到永修县新城西一路口见面。二人见面后,范木火从随身携带的皮包内拿出一个报纸包,里面包有现金人民币五万元,均是百元票面,一万元一匝,共五匝。范木火把报纸包递给叶韫,说给点钱给叶韫夫妻用,以后还有事要找叶韫夫妻帮忙。叶韫收下了这笔钱,回家后告诉了黄阳生。2003年12月,永修县河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与采区签订2004年度河砂有偿开采协议书前,范木火通过河道采砂办副主任袁强向被告人黄阳生提议在河砂有偿开采协议书中加入由吴城水上加油站优先供油的条款,被告人黄阳生同意在合同中加入“在鄱阳湖永修水域内采区泵船加油,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由永修石油公司(即永修石油经营部)吴城加油站供给”的条款。后吴城水上加油站2004年销售0#柴油成倍增长。
以上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黄阳生于2005年6月17日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范木火通过其妻叶韫送给他人民币5万元,希望他能关照范木火的加油业务。后范木火找袁强要求在采砂协议书中加入优先由吴城水上加油站供油的条款,袁强向黄阳生汇报后,黄阳生认为该条款符合县政府38号文件精神,表示同意。这个加油条款进一步明确和保障了吴城水上加油站的供油业务范围。
(2)被告人黄阳生于2005年6月30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签订河砂开采协议书必须经黄阳生同意,增删合同条款也必须经其同意。黄阳生审核后一般会向张永生报告,但张永生都是根据黄阳生的意见处理。
(3)证人范木火的陈述,证实在河砂开采协议书中加入由吴城水上加油站优先供油的条款后,该加油站2004年的成品油销售量比2003年明显增加。永修石油经营部出具的该公司与吴城水上加油站的隶属关系的情况说明,证实吴城水上加油站2003年销售0#柴油6426936.55公斤,实际采砂销油量为5306936.55公斤,2004年吴城加油站销售0#柴油21618816公斤。
(4)证人范木火的陈述,证实他于2003年10月的一天,打电话给叶韫,约叶韫在永修县新城西一路口见面。见面后,范木火从随身带的皮包内拿出包有现金人民币5万元的报纸包,均为百元票面,一万元一匝,共五匝,范木火把钱拿给叶韫,说给叶夫妻俩用,并说以后还有事要找叶夫妻帮忙,叶韫收下了钱。2003年底,范木火找采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袁强,要求在签订采砂合同中加入由吴城水上加油站优先供油的条款,袁强答复加入此条款必须经黄阳生同意,后来袁强向黄阳生汇报此事后,黄阳生同意加入该条款。
(5)证人袁强(原永修县河道采砂办副主任)的陈述,证实在签2004年采砂合同之前,范木火找袁强,要求加入由吴城水上加油站优先供油的条款,袁强答复要找黄阳生,后袁强将此事请示黄阳生,经黄阳生同意,将吴城水上加油站优先供油的条款列入了合同。
(6)证人张永生(永修县常务副县长,兼任县河道采砂领导工作小组组长)的陈述,证实2003年至2004年1月,河砂有偿开采协议书审核把关主要是黄阳生负责,经黄阳生审核后,张永生基本上都同意黄阳生的意见,且没有人对张永生提过在合同中加入优先由吴城水上加油站优先供油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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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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