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响民一初字第277号
原告程洪财(才),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响水县六套乡街北村向阳组。
被告响水县东方康复医院,住所地响水县城长江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发成,职务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沈开联,男,响水县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响水县张集乡人民政府宿舍区。
本院在原告程洪财诉被告响水县东方康复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洪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其他诉讼费用627元,合计人民币1672元,由原告程洪财负担。
审判长 李富金
审判员 席陈梅
审判员 秦广林
二○○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骞
本文关键词: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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