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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 (2005)榕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6-4-9 10:49:19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欧晓红
  审 判 员 郑青
  代理审判员 张卫民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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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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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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