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榕民初字第470号
原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集团),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仓镇中宇工业园区。
法人代表蔡建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淑汝,福建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敦英,女,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八一区中路116号4座105。
委托代理人丁兆增,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宇建材集团与被告吴敦英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宇集团委托代理人洪淑汝、被告吴敦英委托代理人丁兆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福建省100家大型重点集团企业之一,系陶瓷阀芯水嘴国家标准起草单位之一,始创1979年,于1993年成立集团公司,具有20多年专业生产水龙头的历史,产品畅销全国各地及美洲、西欧、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年销售额已突破5亿元人民币,年创汇5274万美元,到2004年企业综合竞争力已位居全国同行业第三名。近年来,原告一方面严把质量关,不断更新技术和引进生产设备,走品牌兴企之路,进行多层次,多渠道的广告宣传。中宇产品及中宇形象宣传口号——开始好生活,广为相关人士知晓,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及建设部于1998年授予中宇集团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企业荣誉,农业部也同年授予中宇集团全面质量管理达标企业荣誉,提升了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同时,原告大力推行品牌战略,走品牌兴企之路,于2000年在第11类商品项目上由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463212号“中宇及图形”商标,该注册商标在大量有效广告宣传的攻势下,品牌价值不断提升,品牌知名度逐步提高,先后获得来自政府、行业协会及其它社会组织给予的各项荣誉与表彰:先后获得“泉州知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等荣誉,于2002年荣获“中国市场名优品牌”称号,2004年荣获“中国卫浴产品行业知名品牌”称号,2005年被中国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选为“中国名牌产品”。原告的产品以其设计新颖、质量可靠获得了广大用户的信赖;“中宇”品牌也已深入人心,得到了社会的充分肯定和广泛认同,已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随着“中宇及图形”商标知名度的不断提高,被抢注及假冒现象不断涌现,原告一方面强化自身对商标的管理,另一方面在同类商品项目上注册了一系列联合商标,在不同商品类别上注册了大量的防御性商标。“中宇及图形”注册商标中的“中宇”不论作为企业名称,还是注册商标,在国内外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飞速发展,网络资源得以充分的开发和利用。电子商务也迅速的崛起,网络已经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工具。被告在明知原告“中宇及图形”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公然在互联网上注册“www.中宇建筑材料网.com”并以此网络销售与原告产品类似的商品,明显是想搭借原告品牌知名度谋取利益,同时这种行为极大地降低了“中宇及图形”商标的显著性,淡化了“中宇及图形”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在网络上的表现和区别能力,极大地损害了原告和消费者的利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中宇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告的“中宇及图形”注册商标已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被告为商业目的,恶意以“中宇”作为主要部分注册的“中宇建筑材料.com”中文域名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中宇及图形”注册商标的侵犯,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原告特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依法认定第11类商品的第1463212号“中宇及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中宇及图形”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注销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的“www.中宇建筑材料网.com”域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万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910元及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吴敦英辨称,其对原告认定驰名商标无异议。但其注册的域名与原告注册的商标整体结构迥异,视觉差异不同,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所以其域名不侵权。如果法院认定原告商标为驰名商标,其域名只属于注册不当,而非恶意注册。原告并没有举证因侵权造成商品销售量减少的具体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其赔偿五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部分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2、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第二部分证据1、商标注册证(1463212号)及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证明该商标已依法在中国注册,原告系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证据2、其它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
第三部分证据1、相关公众对原告商标的知晓程度,⑴福建省泉州市统计局证明,2002年产品销售额3.2亿,2003年产品销售额3.3亿,2004年产品销售额5.2亿。⑵近三年的行业排名,2002年国内市场占有率及综合实力名列全国同行业第五名,2003年国内市场占有率及综合实力名列全国同行业第三名,2004年国内市场占有率及综合实力名列全国同行业第三名。(3)福建省五金水暧行业产业梳理报告,我国五金水暖行业前8家企业中,中宇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及出口创汇额均位居第四名。(4)南安五金水暧行业产业集群现状及发展报告意见我国五金水暖行业前8家企业中,中宇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及出口创汇额均位居第四名。(5)中宇集团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销商签订的代理合同,证明销售网络覆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证据2原告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第11类商品上第1463212号“中宇及图形”商标证,证明原告第11类商品上的第1463212号“中宇及图形”商标于2000年10月21日获国家商标局注册,至今已连续使用长达5年之久。证据3该商标的各种宣传、宣传范围。(1)广告合同(2)报刊宣传材料(3)户外广告牌图片(4)专卖店图片。证明该商标宣传力度、广度、宣传的持续时间、投入的巨大金额以及公众的知晓程度极高。证据4该商标被侵权记录(1)对初步审定号为1923815相近商标异议的受理通知书(2)对初步审定号为1941409相近商标异议的受理通知书(3)对初步审定号为1956175相近商标异议的受理通知书(4)对初步审定号为1969846相近商标异议的受理通知书(5)对初步审定号为3539702相近商标异议的受理通知书(6)“申宇”商标异议裁定书证明该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证据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证明“中宇及图形”商标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第四部分:证据被告侵权的事实证据,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第五部分证据:原告因被告侵权而进行的调查取证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公交公司出租车专用发票证明调查侵权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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