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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冒他人商标 坐牢还赔钱 (2006)佛禅法民四知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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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4-24 20:41:56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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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赔偿责任主体。本案中,被告辩称其是受李财(又名李志财)雇佣,侵权责任应由李财承担。因上述陈述并无证据支持,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的规定,本案即便被告受李财雇佣,其明知该商品是假冒商标之商品(此节事实可由2005年6月9日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岗头村6号黎金联住处查扣的假冒海鸥、远光牌电线及商标标识为证),也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其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该事实清楚与否于本案结果并无实质影响。
四、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亦无法查证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原告依据该条第二款“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要求本院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300 000元。合议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被告人的侵权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性质恶劣;期间长达半年之久,刑事判决认定销售金额合计1 417 606.40元,数额巨大;电线作为电力输送的载体,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公民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若发生问题后果难以设想;该侵权行为给作为佛山市知名商标的“远光”注册商标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综合上述因素,及刑事犯罪中涉及“远光”和“海鸥”两个商标的实际(在难以认定具体数额的情况下,本庭推定为两商标各占50%份额),参考本院先前判决,本庭酌定赔偿额150 000元(已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付出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等)。
五、关于诉讼费用负担。本案是由被告故意实施侵权行为而引起,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基本适当、合理,故本案诉讼费应由被告全额负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及上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黎金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佛山大远光线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第201353号(远光)注册商标的侵害;
二、被告黎金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大远光线业有限公司损失150 000元(已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付出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等);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大远光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 235元,由被告黎金联负担(该款原告已全额预交,被告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宜现
代理审判员 梁 菡
代理审判员 王学堂
二OO六年三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汤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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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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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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