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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发布:3721被诉商标侵权案判决书 (2005)佛禅法民四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6-4-24 20:52:30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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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三七二一公司提交的证据有:

  第一组证据一份,三七二一公司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其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原告雅洁公司、被告雅饰达公司和被告李满铨经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没有异议。但原告雅洁公司认为欠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该证据也恰恰说明了国家主管部门明确要求被告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合共七份,关于对网络实名“雅洁”、“朗高”暂停服务的通知、3271BSS业务支撑系统所显示的关于“雅洁”、“朗高”两个网络实名的服务状态以及服务状态历史记录各两份以及3721网络实名搜索结果两份,证明从2005年5月23日开始三七二一公司为被告雅饰达公司提供“雅洁”、“朗高”两个网络实名服务,至2005年11月2日在得知争议后,三七二一公司已按《网络实名注册规范》和《网络实名服务条款》及时暂停了上述服务。

  原告经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三七二一公司并没有如其所述立即停止了关于“雅洁”、“朗高”两个网络实名的搜索服务。被告雅饰达公司和被告李满铨对上述证据亦无异议,但被告雅饰达公司坚持认为其没有向三七二一公司申请过网络实名。

  由于被告雅饰达公司对其与三七二一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予以否认,基于该合同关系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本案侵权事实的认定以及各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本院在庭前证据交换后责令证据的持有人即被告三七二一公司限期提交该合同文本,但是三七二一公司以合同由其代理商广州元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雅饰达公司所签订,已无法查找为由逾期未提交。

  第三组证据合共二份,分别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武知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合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证明在先生效判决已经对三七二一公司服务的性质、法律责任等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认定。

  原告经质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其他法院审理的事实与本案事实完全不同,不具有可借鉴的价值。另两被告对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雅饰达公司提交的证据有:

  第一组证据合共分三部分,分别为:1、国家商标局第1409323号“雅饰达”和第1601560号“安雅”两个商标注册证;2、系列外观专利权证书;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其生产的产品无论是从商品标识还是外观专利来看均是合法的,其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且产品质量有严格的管理认证体系保证。

  原告雅洁公司与被告三七二一公司经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的侵权事实认定没有关联。被告李满铨对证据没有异议。

  第二组证据共四个部分,包括:4、广东省五金制品协会推荐产品荣誉证书;5、“中国知名品牌”证书;6、第六届中国(广州)国际建筑装饰博览会参展商名录表;7、历届重大展览会的参展照片。证明其企业和产品在业内都具有较高知名度,根本不需要采取什么所谓的“粘附”手法提高自己的地位。

  原告经质证,对证据4、5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定,对证据6、7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知名度。被告三七二一公司经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均缺乏关联性。被告李满铨以证据与自己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李满铨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证据。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可以认定的事实是:

  一、1997年6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南海市凤池五金压铸厂取得“雅洁”文字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1037255,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经多次核准变更,2003年12月9日注册人变更为佛山市南海雅洁五金装饰制品有限公司,至2005年10月10日注册人变更为原告雅洁公司。

  2000年10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南海市雅洁五金装饰制品厂取得“朗高”文字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1462987,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经核准变更,2003年12月9日注册人变更为佛山市南海雅洁五金装饰制品有限公司,至2005年10月10日注册人变更为原告雅洁公司。

  二、2003年5月26日,南海市雅洁五金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为佛山市南海雅洁五金装饰制品有限公司,2004年9月2日,后者又再变更为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三、三七二一公司是网络服务商,其为了实现互联网用户快捷直达某网站,提供了“网络实名”中文关键词搜索服务。三七二一公司《网络实名服务条款》1-2条中载明,网络实名是由三七二一公司提供的一种互联网服务,即上网用户输入的一个名称将该用户直接引导到一个与之对应的网站、网页、URL或e-mail地址;或是注册者注册的在网络实名服务中实现直达的关键词。《网络实名注册规范》载明,注册网络实名仅表示申请者通过申请注册享受一段时期的网络服务,并不意味着申请者将因此获得此名称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

  四、2005年5月23日开始,被告三七二一公司在接受申请并收取一定注册使用费后,在其经营网站的搜索平台上提供了“雅洁”、“朗高”两个网络实名服务。当上网用户通过分别输入“雅洁”、“朗高”两个网络实名关键词时,浏览器将在一个单独的窗口中左边列显示相关网络实名搜索结果的列表,并在列表的第一行分别以“雅洁”、“朗高”加后缀的形式显示所设置链接指向的网站实名是被告雅饰达公司;同时在该窗口的右边列显示系列与“雅洁”、“朗高”有关的网页搜索结果。在2005年11月2日得知争议后,三七二一公司按照《网络实名注册规范》和《网络实名服务条款》的规定及时暂停了上述服务,即“雅洁”、“朗高”两个网络实名已经暂停使用。

  五、李满铨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新恒新装饰材料经营部是被告雅饰达公司的专卖店,在其店里同时摆放有原告雅洁公司与被告雅饰达公司的同类产品进行经销。其中,原告的产品系其通过原告的经销商购得。

  六、原告通过自己多年努力经营,现在无论从其所持有的相关商标数量来看,还是从企业规模、产品门类、质量以及企业管理等方面来看,其所生产的“雅洁”、“朗高”牌五金类产品在行业内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综合上述认定事实,并结合前述所归纳的案件争议焦点,本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法律关系性质以及本案中法律适用的问题

  原告雅洁公司认为各被告为了获取各自的利益,共同借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良好品质与品牌形象,以被告雅饰达公司为主导,串通实施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本院认为,雅洁公司请求保护商标专用权,并主张三被告相互串通实施商标侵权的过程中又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本案的法律关系。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它可为知识产权法提供兜底性的保护与救济。即在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交叉重叠处,两者应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具体到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主要以商标侵权为特征,故对三被告的行为进行评价,应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只有在该法没有作出具体规范时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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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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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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