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深圳市雅饰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80000元(已包含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取证费用等);
三、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375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深圳市雅饰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负担6375元,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上述款项已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预付,被告应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宜现
代理审判员 王学堂
代理审判员 何振华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汤丽华
(注:本判决书为一审,本案目前处于二审中,判决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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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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