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佛禅法民四知初字第3号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曹湛斌。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8号和乔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谢世煌。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雅饰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合水口下朗工业区第24、25栋。
法定代表人林道喜。
委托代理人陈晓东、张剑,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满铨,男,194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华东五街12号1401房,系佛山市禅城区新恒新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身份证号码:440127194310080217。
委托代理人李健聪,男,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华西二路7号803房,身份证号码:441802750914021。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洁公司)诉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二一公司)、被告深圳市雅饰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饰达公司)以及被告李满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雅洁公司于200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宜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何振华、王学堂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5年12月1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洁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树林,被告三七二一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安进,被告雅饰达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晓东、张剑,被告李满铨委托代理人李健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洁公司诉称,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已于1997年6月21日和2000年10月21日分别注册持有第1037255号“雅洁”及第1462987号“朗高”两个文字商标。根据核定,原告在五金类产品范围内享有使用上述两个文字商标的专用权。作为一家专业生产五金、锁具、卫浴器件的企业,原告在生产规模与出口创汇能力等方面,多年来一直在同行业中处于前三名。且从研发能力和持有的专利数量看,在全国同行中也处于领先地位。原告自1990年创立以来,就一直主要以“雅洁”商标为主、“朗高”商标为辅,共同作为五金锁具类产品的中文商标,并在产品、企业宣传、包装、交易文书上使用,优良的产品品质与良好的售后服务,使原告所拥有的“雅洁”、“朗高”商标,特别是“雅洁”商标,蜚声海内外。被告雅饰达公司亦是一家以生产五金锁具产品为主的企业,其产品类型、品种、功能和用途以及产品的销售对象、渠道、地域范围基本上与原告相同,是原告同行业的竞争者。在明知原告拥有“雅洁”、“朗高”注册商标并已在国内已经成为比较驰名商标的事实前提下,其却于2005年5月与被告三七二一公司相互串通,向被告三七二一公司缴费注册了“雅洁”、“朗高”两个网络实名,将“雅洁”、“朗高”两个网络实名与被告雅饰达公司经营的网站(www.yashida.net)链接,使得想了解原告产品和服务的大批网络客户产生误认和混淆,并籍此借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被告三七二一公司作为一家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企业,在明知“雅洁”、“朗高”两个文字注册商标在市场上比较驰名、被告雅饰达公司不是商标权利人以及被告雅饰达公司本身或其经营的网站内容与“雅洁”、“朗高”注册商标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实名注册费收入,为被告雅饰达公司提供搜索及链接服务,实质上是帮助其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在2005年7月4日原告方法律顾问发出《律师函》传真后,也未对被告雅饰达公司暂停网络实名的服务,至今置若罔闻。此外,被告雅饰达公司为了进一步在销售市场实施其混淆行为,与其经销商即被告李满铨等相互串通,将其产品与原告产品在相同位置同时摆放,以原告产品作为产品价格、质量等方面的类比对象,进一步强化其在销售环节与原告的关联性,使原告客户产生混淆性认识,籍此抬高自己产品形象,进而达到高价销售的目的。各被告为了获取各自的利益,共同借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良好品质与品牌形象,以被告雅饰达公司为主导,串通实施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相关公众对“雅洁”、“朗高”产生误认或混淆,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使用权,造成原告客户资源的流失,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起诉请求:1、认定原告拥有的“雅洁”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之商标权以及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在与其实施侵权行为相同的时间范围内,在全国性报纸或互联网上连续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73000元;5、判令三被告对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并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雅洁公司在庭前证据交换时增加了要求确认被告雅饰达公司抢注其持有注册商标ARCHIE为互联网域名之行为侵权并请求法院确认该域名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另称,被告雅饰达公司在产品包装、装潢上也采取“粘附”手法,刻意追求其销售手法,显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其增加的诉讼请求,也不再主张被告雅饰达公司以包装、装潢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故本院不再对该两部分有关事实进行审查。
被告三七二一公司辩称,网络实名实际上就是网络服务商三七二一公司为网络实名注册申请者和其他互联网用户提供的网站、网页地址搜索入口,从而实现其他互联网用户与注册申请的网站、网页地址联系的一种搜索方法。网络实名服务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商业性增值服务。三七二一公司提供的网络实名服务是基于网络实名注册申请者向三七二一公司提出网络实名的注册申请,并同意和接受三七二一公司的《网络实名注册规范》和《网络实名服务条款》所确定的规则。无论是申请注册还是接受服务,都不带有任何法律上或技术上的强制性。三七二一公司仅提供服务,并不代表权利归属问题。三七二一公司在向注册者和公众公示的注册规范中,明确指出禁止抢注和不进行合法性审查等事项。本案中,三七二一公司在搜索结果中,分别在“雅洁”、“朗高”的网络实名后面以后缀的形式标明了网络实名的实际注册人为被告雅饰达公司,从而使公众知晓网络实名和实际的网站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避免了误认。同时,在得知“雅洁”、“朗高”两个网络实名与原告持有的注册商标存有争议,即在收到法院有关诉讼材料(三七二一公司并非如原告所言在诉前曾经收到其律师函的传真件)后,三七二一公司及时进行了暂停服务。作为网络服务商,三七二一公司已经尽到了公示、告知和警告义务。此外,三七二一公司与原告提供的是完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接受雅饰达公司注册的行为也并不等同于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说难以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三七二一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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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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