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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枪支弹药 持刀铳寻衅滋事被判刑 (2006)遂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6-5-23 16:53:28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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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遂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海燕(绰号燕子婆),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遂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遂川县于田镇堂境村竹山19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8月30日被遂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翼飞,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0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海燕犯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海燕及其辩护人黄翼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
  2004年以来,被告人郭海燕伙同王世华(已判刑)将四支鸟铳先后存放藏匿在于田镇长圣村祠堂和无人居住的矮棚内以及王世华租住在县城小工业品市场的房间内,并且购买了火药、铁砂子备用。此后,被告人郭海燕及其同伙多次持藏匿的鸟铳在县城开铳击伤他人,情节恶劣。
  二、寻衅滋事罪
  1、2004年2月15日上午,被告人郭海燕伙同王世华、刘真亮(均已判决)等人分别携带鸟铳、砍刀,骑二辆摩托车在县城搜寻李雪华等人。被告人郭海燕等人行至县商贸城三叉路口路段时,发现李雪华、张宁与朋友方卫强在路边聊天,李、张见状赶紧逃走,被告人郭海燕等人遂上前询问方卫强,因言语不和,被告人郭海燕等人即持刀、铳追逐方卫强,且被告人郭海燕朝方开了一铳,但由于方逃走及时而未受伤。
  2、2004年2月20日上午,被告人郭海燕伙同刘真亮、袁盛华(已判刑)等人分别持刀、铳在县城搜寻周俊伟一伙人,之后来到小溪村,见李雪华、周俊伟、王慧明、康积传及方卫军夫妇站在方家门前聊天,被告人郭海燕及刘真亮即朝李雪华等人开铳,并持刀追逐李等人,造成李雪华、王慧明、康积传三人被铳击伤。经法医鉴定,李雪华、王慧明的伤势均为轻微伤乙级。
  3、2004年2月21日晚,被告人郭海燕伙同郭北京(已判刑)、刘真亮等人携带刀、铳,骑摩托车准备到105国道拦截袁小山等人,后在105国道铁桥路段见李雪华、袁小山、张宁乘坐周俊伟驾驶的小车经过,即朝小车开铳,尔后李雪华(已判刑)等人抓住郭北京,持刀将其砍伤。
  4、2004年5月1日中午,刘真亮发现周俊伟前往电影公司宿舍楼袁年生家,便打电话通知被告人郭海燕等人,随后被告人郭海燕及王世华、谢强华(已判刑)等六人先后聚集到王世华在小工业品市场的租房内,由王将非法储存的三支鸟铳装好弹药,然后六人来到电影公司宿舍楼对面的巷道里埋伏。当周俊伟、王冬华、周小泉等人从楼上来到工农兵大道的人行道时,被告人郭海燕、王世华、谢强华分别持铳,与同伙一起冲过街道,朝周俊伟等人开了三铳,击伤周俊伟、王冬华、周小泉后逃走。经法医鉴定,周俊伟、王冬华的伤势均为轻伤乙级。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证人王世华、刘真亮、郭康生、谢强华、袁盛华、方卫强、郭北京的证言,被害人王慧明、李雪华、周俊伟、王冬华、周小泉的陈述,被告人郭海燕的供述,书证、法医鉴定结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海燕及其同伙长期藏匿多支鸟铳及火药、铁砂子,且多次持铳击伤他人,情节恶劣,同时被告人郭海燕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持械追打他人,致多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海燕辩称:铳和黑火药、铁砂子是王世华储存的,我没有储存。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郭海燕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在2004年2月21日晚的寻衅滋事中,是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
  1、2004年2月15日上午,被告人郭海燕伙同王世华、刘真亮(已判刑)等人分别携带鸟铳、砍刀,骑二辆摩托车在县城搜寻李雪华等人。被告人郭海燕等人行至县商贸城三叉路口路段时,发现李雪华、张宁正与朋友方卫强在路边聊天,李、张见郭海燕一伙过来,便赶紧逃走,郭海燕等人遂上前询问方卫强,因言语不合,被告人郭海燕等即持刀、铳追打方卫强,且被告人郭海燕朝方开了一铳,但由于方逃走及时而未受伤。
  2、2004年2月20日上午,被告人郭海燕伙同刘真亮、袁盛华(已判刑)等分别持刀、铳在县城搜寻周俊伟一伙人,之后,来到小溪村,见李雪华、周俊伟、王慧明、康积传及方卫军夫妇站在方家门前聊天,被告人郭海燕及刘真亮即朝李雪华等人开铳,并持刀追砍李等人,造成李雪华、王慧明、康积传三人被铳击伤。经法医鉴定,李雪华、王慧明的伤势均为轻微伤乙级。
  3、2004年2月21日晚,被告人郭海燕伙同郭北京(已判刑)、刘真亮等人携带刀、铳,骑摩托车准备到105国道拦截袁小山等人,在105国道铁桥路段见李雪华、袁小山、张宁乘坐周俊伟驾驶的小车经过,即朝小车开铳,尔后,被告人李雪华、袁小山、张宁抓住逃走时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的郭北京,持刀将其砍伤。经鉴定,郭北京的伤势为轻伤甲级。
  4、2004年5月1日中午,刘真亮发现周俊伟前往县电影公司宿舍楼袁年生家,便打电话通知被告人郭海燕等人,随后被告人郭海燕及王世华、谢强华(已判刑)刘真亮等六人先后聚集到王世华在小工业品市场的租房处,由王将三支鸟铳装好弹药,然后六人来到电影公司宿舍楼对面的巷道里埋伏。当周俊伟、王冬华、周小泉等人从楼上来到工农兵大道的人行道时,被告人郭海燕与王世华、谢强华分别持铳,与同伙一起冲过街道,朝周俊伟等人开了三铳,击伤周俊伟、王冬华、周小泉后逃走。经法医鉴定,周俊伟、王冬华的伤势均为轻伤乙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海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卫强的证言,涉案人刘真亮、袁盛华、周俊伟、郭北京、谢强华、王世华、周小泉、王冬华的供述,被害人王慧明、李雪华的陈述,110处警登记,法医鉴定结论,遂川县人民法院(2005)3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2003年,被告人郭海燕被袁小山一伙砍伤,为寻求报复,2004年初,伙同王世华等人把三支来路不明的鸟铳及火药、铁砂子和王世华在其本村村民家借来的一支鸟铳,先后存放在于田镇长圣村祠堂和无人居住的矮棚内以及王世华租住在县城小工业品市场的房间内,以用于报复他人。被告人郭海燕在2004年2月15日上午,2004年2月20日上午,2004年2月21日晚,2004年5月1日中午的四次寻衅滋事中,3次持铳,每次持鸟铳一支,并开铳3次,击中他人一次。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涉案人王世华、刘真亮、谢强华、郭康生、袁盛华的供述,证实了鸟铳的数量和弹药存放地点及持铳寻衅滋事的过程。
  2、被告人郭海燕的供述,证实持铳、弹药的时间和存放铳的数量地点及寻衅滋事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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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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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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