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瀚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006号2幢334室。
法定代表人蒋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少辉,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亦群,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汤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寿步,上海市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时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车站路69弄1号7层。
法定代表人戴立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寿步,上海市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仙,女,汉族,1967年2月1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上海市徐汇区福达华联超市加盟店经营者,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老沪闵路1290弄37号甲乙-38号甲乙。
上诉人上海瀚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瀚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少辉、宋亦群,被上诉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时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寿步、被上诉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委托代理人江海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以后,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函,取消了对江海的委托)。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被上诉人张丽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21日,上海华联超市公司与上海时运电脑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华联超市公司计算机管理系统技术开发合同》,并约定“本期工程主要完成甲方在商品流转中有关商流、物流、资金流及信息流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本期工程完成的应用软件属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本合同自1997年7月至1998年9月,在上海以合作开发的方式履行”等内容。2000年11月2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海华联超市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联超市分公司。1998年,上海时运电脑有限公司和7个自然人共同出资组建了上海时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2001年9月10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体改审(2001)025号《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时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确认,上海时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改制变更为上海时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9月25日,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与上海时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运公司)作为共同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科技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成果名称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管理系统”。2002年8月10日,“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管理系统”获得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申请企业为时运公司,有效期为5年。
2003年5月27日,华联公司(甲方)与上海市徐汇区福达百货店(乙方)签订《特许加盟连锁经营合同》(个体工商户加盟版),该合同第一条“合同释义”中规定:“1.特许经营,系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利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4.甲方的经营技术,系指甲方开发、完善成型的商业连锁超市经营技术系统和管理模式。主要包括甲方的管理及服务模式、店铺管理技术、商品陈列技术、包装及标识、商品配送系统、会计系统等企业营运有关的不可分割经营技术系统。”等等。后上海市徐汇区福达百货店变更字号名称为上海市徐汇区福达华联超市加盟店(以下简称福达店)。
2004年2月13日,上海烟草集团上海烟草贸易中心出具上烟贸(2004)第001号《关于华联超市卷烟供应调整的通知》,内容为:“上海烟草集团捷强烟草糖酒(集团)有限公司:……自2004年3月1日起,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地区所有超市门店(包括加盟门店)的卷烟供应服务由你公司提供(包括进口寄售烟)……”2004年3月1日,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配销中心(甲方)与福达店(乙方)签订《上海卷烟销售网络入网协议》,其中在“二、供货和送货”中约定,“3.乙方必须按时将销售数据信息传送至甲方,以便甲方合理安排销售货源”等等。2005年1月1日,上海海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福达店(乙方)签订了《上海卷烟销售网络入网协议》,其中在“二、卷烟、雪茄烟订货和供应”中约定,“2、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每个供货周期内的某一固定日为订货日;乙方应在订货日内通过一定方式(电话、网络)向甲方订货;若约定为电话方式的,则甲方在该日主动联系乙方以方便乙方订货;若约定为网络方式的,则乙方应在该日主动通过网络终端设备向甲方发送订货需求;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联系或发送失败并影响该次订货和交易的,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6、若甲、乙双方约定以电话为订货方式的,乙方应同意甲方在订货过程中对订货内容进行录音记录,作为乙方订货需求的依据”等等。
2004年10月25日,华联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申请对福达店的计算机软件内容进行保全证据。该公证处于2004年11月17日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04)沪黄一证经字第10554号《公证书》。在《公证书》所附的相关打印页中,有1页上显示“时运销售数据接收程序、上海时运电脑有限公司、版本2.15”的内容。
2005年2月16日,原告华联公司向上海市闸北区公证处申请对其门店号为1361号的加盟联(连)锁店(上海松江区洞泾镇旭驰食品商行)所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内容进行证据保全。上海市闸北区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于2005年2月22日出具了(2005)沪闸证字第222号《公证书》。从该《公证书》所附的“帮助”菜单内容来看,载明:“瀚唐销售数据生成器,从其他POS销售系统生成dbf的华联销售文件,供时运数据接收工具接收,导入华联系统Sybase后台数据库”、“注意:……3.时运数据接收工具处于开启状态”等文字内容。
2005年2月23日,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向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申请对福达店的计算机软件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在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宋亦群操作福达店的计算机,打开计算机,在F盘的根目录下新建“证据保全公证”目录和“屏幕快照”目录,并打印相关页面,从华联公司的文件下载中心下载了“Receive 2.15”、“香烟盘点程序”、“‘捷强香烟’日常工作中相关应用程序的使用方法”等文件,并复制在移动硬盘中,由公证员带回,进行光盘刻录,光盘内容与下载内容完全一致。该公证处于2005年2月28日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05)沪黄一证经字第1972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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