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5)高行终字第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金钥匙城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民营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徐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玉璇,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2号。
委托代理人田军锋,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乔建里21楼21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钟华,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张志杰,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新闻北里20栋3单元101室。
原审第三人房力,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215号楼1005号。
原审第三人娄宁伟,男,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青云北区12栋21号。
上述三原审第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女,汉族,1957年9月7日出生,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416号楼4-401室。
上述三原审第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宁光,男,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北苑3号院医1楼103号。
上诉人南京金钥匙城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7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南京金钥匙城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张志杰、房力、娄宁伟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12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金钥匙城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金钥匙城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南京金钥匙城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减半收取五百元,由南京金钥匙城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 О О 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本文关键词: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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