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文书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湘潭女教师裸死案被告人姜俊武辩护词

http://www.dffy.com 2006-7-12 22:01:29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案情简介:

  2003年2月24日,湖南省湘潭市临丰小学音乐教师黄静被人发现裸体死于宿舍中,22个月之后,当地检察院以“强奸中止罪”对姜俊武提起公诉,黄静家属提出214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2002年5月,经人介绍,被告人姜俊武与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认识,俩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3点左右,姜俊武在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姜俊武强行要与黄性交,黄静夹紧双腿反抗,姜俊武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黄的双腿,黄仍不从,被告人姜俊武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经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黄静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黄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姜俊武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俊武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之规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黄静离奇死亡之后,媒体对此案就进行了铺天盖地的报道。因为,在整个案情的进展过程中,大量蹊跷事件就一直跟随着此案——六次司法鉴定,尸体器官标本被误烧,物证离奇失踪,身前体检档案消失,这一系列的事件使人们不得不越过案件的本身,去探讨案件背后的法律意义,使人们渴望黄静能成为第二个孙志刚,因为他们的死都不同程度、不同角度地反映了法律的不完善和漏洞。他们的个案已经具有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已经成为了中国司法公正、法律严谨的动力,他们的死已经不仅是他们个人的生死,更点中了某些法律的“死穴”。

  “黄静案”的“棘手”之处可能并不在于或并不主要在于它广泛而深远的网络影响,而更在于此案触及到了中国司法制度中的若干敏感区域。这场“司法裁判大考”至少包括了司法鉴定之惑,专家意见书之疑,程序正义之坚守。法官将不得不直面以往的个案中被有意忽略的诸多疑难问题于汹涌的网络民意之外。因此,有很多媒体期待黄静案能催生伟大的判决。

  以下是该案被害人的代理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吴革、杨作福律师的代理词及被告人姜俊武的辩护人河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咸戊平、晏军律师的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姜俊武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强奸一案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潭雨检刑诉字(2003)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俊武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认定姜俊武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下面我们从如下部分来分析本案的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

  1.从公诉人提交的被告人供述来看,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被告人供述是, 2003年6月17日和6月19日由侦察员胡景波、庄昌吉、张奕讯问,由王剑光记录的两份讯问笔录,讯问地点笔录中记载的是湘潭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首先从形式要件上来看,两份笔录均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因为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没有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因此,该讯问笔录在形式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其次,两份讯问笔录内容上的客观性与真实性也值得怀疑,讯问笔录注明的日期分别是2003年6月17日和6月19日,而被告人姜俊武签字却分别是在2003年6月18日和6月20日,询问日期与签字日期不同,侦查人员没有说明为什么讯问当日不签字而又要被告人在该笔录制作的第二日再签字的原因,致使两份份笔录存在着讯问时间与被告人签字时间的不一致,因此,两份笔录的客观性令人质疑。据此,这份笔录不具备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客观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是缺一不可的。为此辩护人建议法庭不予采纳。

  2.从本案的刑事强制措施采取的时间来看,这两份被告人供述之前,应该还存在有其他讯问笔录。本案被告人姜俊武是2003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的,而在刑事拘留之前姜俊武就已在公安机关作过相关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姜俊武在公安机关的部分供述与其在公诉机关的供述存在关键差异。公诉机关移交给法院的主要证据不仅仅是指控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材料,也应当包括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所以,公诉机关应一并将姜俊武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移交法院,以便全面地审理本案。

  3.从本案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来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姜俊武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和强奸的客观行为。首先,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是200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两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这一点,起诉书亦予以了认可。他们在长时期的交往中,关系很好,在2002年的8月,姜俊武和黄静一起到海南旅游时就同住一室,这一点在2003年6月7日湘潭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干警张奕、李军对被害人母亲的询问笔录的第6页的最后一段能得到印证,就从案发前姜俊武与朋友的聚会也不难看出姜俊武与黄静之间的亲密的恋人关系,这一点,从2003年2月24日平政路派出所干警袁革林、刘旋雄对戴云峰的讯问笔录及对证人谭健的询问笔录中均能得到印证。而2004年元月6日,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成戊平、陈小杉、陈武三名律师对证人谭健、耿韬、甘伯谦的调查笔录又再一次印证了他们的关系是很好的。从案发当时的情况来看,2003年2月24日凌晨两点多钟,被告人姜俊武和黄静一起回到黄静的宿舍,姜俊武和黄静同床共枕,继而发生了较长时间的较为亲密的亲热行为。在此过程中,姜俊武希望与黄静发生性关系,是一种很人性的发展,也是恋人之间感情发生到一定阶段时自然形成的要求。如果把这种由于双方关系密切之后自然而然产生的欲求,歪曲成为强奸的意图,是极为不通情理的。其次,姜俊武在客观上也未实施过暴力,胁迫手段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所谓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姜俊武使用了暴力手段。腘窝内的伤痕是否是由于姜俊武扳开黄静大腿时形成的,并没有确定的排他性的结论,仍然存在着对该结论的合理怀疑。在本案中,姜俊武与黄静之间是亲密的恋人关系,事发当晚,姜俊武希望与黄静发生性关系,并作出了一些试探性的亲热行为,如抚摸等,但是,当姜俊武准备与黄静发生实质性的性关系时,黄静说“不要”。于是,姜俊武尊重了黄静的意愿,停止了进一步的行为,充分表明了姜俊武的行为是尊重妇女的意志,而不是违背妇女的意志。

此文章共有2页  [1] [2] [下一页]

  本文关键词:强奸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违背卖淫女的意志同样构成强奸 (2008-6-30 18:38:36)
· 恶徒强奸的姐又烧车 (2008-6-25 16:19:28)
· 搬起一条腿来放床上是否构成强奸罪 (2008-6-13 7:06:57)
· 以金钱为诱饵多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被判刑 (2008)上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2008-6-4 17:23:54)
· 郎舅共赴“艳照门” 姐夫强奸妻弟助威 (2008-4-25 8:04:43)
· “爱”的代价──十六岁少女报复情敌沦为强奸犯 (2008-4-2 15:07:38)
· 少年强奸犯让望风者以喊“张三丰”为信号 (2008-3-29 17:32:10)
· 强奸致被害人怀孕剖腹引产属后果严重 (2008-3-26 19:05:17)


上一篇:破产企业保证人的还款义务 (2005)蚌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2006-7-12 17:30:07)
下一篇:第三人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与原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06)东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 (2006-7-19 10:34:08)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本栏目法律文书收集自司法机关公布内容或其他网络公开内容,只供法学研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