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06122号
原告王天成,男,汉族,1964年4月21日出生,北京正本文化传播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委托代理人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彪,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叶中,男,汉族,1963年8月29日出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东中区22栋2门602号。
委托代理人朱征夫,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海东,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激涛,女,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武汉大学法学院2004级博士研究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师范大学政教系。
委托代理人何海东,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玉祥,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民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66号。
法定代表人黄书元,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波,北京市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琪,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人民出版社编辑,住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66号。
原告王天成诉被告周叶中、戴激涛、人民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天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浦志强、滕彪,被告周叶中的委托代理人朱征夫、何海东,被告戴激涛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海东、许玉祥和人民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徐波、万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天成起诉称:原告于1999年6月及同年年底创作完成《论共和国——重申一个古老而伟大的传统》和《再论共和国——一次夜半对话》两篇论文。2000年11月,“公法评论”网(网址为:http://www.gongfa.com)上发表了上述两篇论文(以下简称《论共和国》网络版和《再论共和国》),并被多家网站转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以下简称三联书店)于2003年1月出版的《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一书中收入署名为“天成”的《论共和国》一文(以下简称《论共和国》纸介版)。被告人民出版社于2005年9月编辑出版“法学名家经典系列”丛书,其中收入了被告周叶中、戴激涛合著的《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以下简称《宪政解读》)一书。2005年11月,原告发现书中大量抄袭了《论共和国》网络版、纸介版和《再论共和国》文中的内容,不仅全书谋篇布局照搬原告论文框架,而且在大段剽窃原告作品的同时,对文字进行了增删,歪曲了原告作品关于共和主义的本意。为此,原告在网络上刊载相关文章,要求被告周叶中和戴激涛承认抄袭事实并公开致歉。原告主张《宪政解读》一书中抄袭的文字共有46处计5298字,并认为周叶中、戴激涛对此存在主观过错,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被告人民出版社出版法学领域的“法学名家经典系列”丛书,应当对入选书目、作者的学术品行及入选作品的内容尽适当的注意义务,被告人民出版社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而且删除了《宪政解读》书稿中原有的相关注释,对涉案侵权行为同样具有主观过错。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宪政解读》一书;2、在《中国青年报》、《新京报》、《法制日报》、《中外法学》、《武汉大学学报》、新浪网、搜狐网、世纪中国、天涯社区等报刊和网站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 000元,及为制止侵权和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4 050元;4、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 000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周叶中、戴激涛辩称:两被告所著《宪政解读》一书是其独立创作完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指控“抄袭”的46处中,有的表述差别很大,有的在提交给人民出版社的书稿中标有注释,有的是借鉴和参考第三人的论文和著作,有的属于公知的历史知识和通说,故均不构成抄袭;从原告指控“抄袭”的46处在《宪政解读》一书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均不构成该书的实质内容和主要部分。因此原告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民出版社辩称:人民出版社编辑出版《宪政解读》一书有合法来源,遵循了正规的出版程序,履行了适当的注意义务,对于原告指控的涉案侵权行为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不构成侵权;与被告周叶中、戴激涛更不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认为原告对人民出版社的指控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三类证据:
一是证明其权利归属方面的证据材料,包括:
1、2000年11月,公法评论网发表的署名为王天成的《论共和国》网络版和《再论共和国》两篇论文;
2、收入《论共和国》纸介版的《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一书编辑王焱的证人证言,证明该文署名为“天成”,实为原告本人;
3、杨君佐关于《共和与民主宪政》一文著作权实际归属的证明及其证人证言,证明该论文系原告授权其发表,著作权仍属于原告;
4、2002年3月15日,法律思想网转载《论共和国》网络版和《再论共和国》两篇论文、北京大学李强教授2003年11月在北京大学第五届学术文化节开幕式上的开场学术演讲:《超越大众民主与权威主义——共和主义对中国政治转型的启迪》、2003年1月三联书店出版的《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一书中收入的《论共和国》一文、蒋庆著《生命信仰与王道政治》一书中《王道政治与共和政体——蒋庆先生读<共和三论>致王天成》一文,证明原告作品流传广泛,影响力较大;
二是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方面的证据材料,包括:
5、被告周叶中、戴激涛合著、被告人民出版社于2005年9月出版的《宪政解读》一书,证明该书大量抄袭原告作品;
6、被告周叶中撰写的《宪政解读》一书的后记,证明其欢迎学术批评的态度;
7、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工作网上题为《我院博导周叶中教授当选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的文章,证明被告周叶中具有很高的学术地位和声望;
8、原告2005年11月24日、25日在学术评论网上先后发表《究竟是博导,还是“博盗”?——评武汉大学教授周叶中等的剽窃问题》、《就剽窃事件致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周叶中教授的公开信》两篇文章,证明原告通过网络向被告提出过警告;
9、2005年11月30日《中国青年报·冰点观察》记者包丽敏的报道:《谁该为宪法学家“剽窃”负责?》,证明被告周叶中对原告提出的警告置若罔闻,具有侵权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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