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东刑初字第243号
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勇强,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建县,身份证号码:3601001198512015012,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家住本市红谷滩卫东花园小区,户籍地本市昌北开发区沙井陶家住宅91号。2006年2月28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胡启招,网名:胡凯,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建县,身份证号码:360122198211145413,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家住江西省新建县大塘乡上庄村双塘自然村。2006年2月28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6)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勇强、胡启招犯强奸罪,于200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因涉及个人隐私)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勇强、胡启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2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万勇强、胡启招及陆恒弟三人在“世纪网吧”上网,胡启招提议找个女的来搞一搞(发生性关系),陆恒弟让胡启招找其认识的被害人曾琳琳出来。晚上19时许,胡启招打电话约曾琳琳出来被拒绝,后再次打电话称曾琳琳以前男朋友余强被人砍了,并打了一辆面包车将曾琳琳从省电力学校接至红谷滩新区新旺宾馆207房,后万勇强、陆恒弟下楼,胡启招、曾琳琳留在房内,胡启招想与曾琳琳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当晚,陆恒弟与曾琳琳睡一张床,万勇强、胡启招睡另一张床。后陆恒弟与曾琳琳发生了性关系,当万欲与曾发生关系,曾不从,万便打了曾两个耳光并强行与其发生了两性关系,随后胡启招在曾琳琳无力反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两性关系。
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曾琳琳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证人陆恒弟的证言、新旺宾馆住宿登记表、妇科检验报告、抓获经过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勇强、胡启招以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轮流强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两被告人均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勇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28日至2016年2月27日止)
二、被告人胡启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28日至2016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明 华
审 判 员 罗 颖 芳
人民陪审员 刘 强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建 云
本文关键词: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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