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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的学生不一定全部获得学士学位 (2006)武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6-8-17 10:42:17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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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法院在对被上诉人规定的具体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依据有:l、《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上证据证明高等学校享有自主管理权,武汉理工大学作为学位授予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并根据学位授予原则规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4、《武汉理工大学学生手册》(2002年版)中收录的《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第五条,证明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武汉理工大学规定标准是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之一。5、《关于做好2002年学生入学教育工作的通知》,证明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已向全校学生公布并作了广泛的宣传。6、5原审原告的学籍卡及相关年份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数据光盘,证明截止至2005年6月,5名原审原告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7、《2005届毕业生学位资格学院审核汇总表》,证明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审核各院系报送的2005届全体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等材料,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8、《关于授予陈由红等9223人学士学位的决定》,证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核,作出的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及公布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中没有5名原告的名字。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行复字(2005)3号《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证明被告不授予5名原告学士学位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白紫山、张维、冯伟波、刘毅、杨蕾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武汉理工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以及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白紫山、张维、冯伟波、刘毅、杨蕾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武汉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证明原告学习成绩优良。
  以上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并经本院开庭查证属实。
  本院根据本案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学位的授予单位,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等的规定,为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了《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实施办法》,对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并不冲突。该办法对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在校学生普遍适用,其标准都是一致的,并未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上诉人同时提出的“无区别学位制”、“能够本科毕业的学生就能获得学士学位”的观点则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上诉人在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的程序中,对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级进行了审核批准,因上诉人未达到学士学位规定的条件,而未授予其学士学位的行为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正 武
  审  判  员  肖    丹
  代理审判员  吴    明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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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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