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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劫持5岁孩童 勒索他人钱财获刑 (2006)青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6-9-8 8:35:15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4日起至2007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易 奇 冈
  审  判  员    谢    力
  人民陪审员    胡 静 谨
  二00六 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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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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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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