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惠刑初字第164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建臣,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于郑州市,汉族,高中文化,郑州市光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负责人,住郑州市丰乐路7号院9号楼3单元102房。因本案指控行为,2006年4月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4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5月16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邓建国,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智星,曾用名小帅,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禹州市,汉族,初中文化,郑州市光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保安,住禹州市鸿畅镇荒庄村。因本案指控行为,2006年4月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4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5月16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飞,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于郑州市,回族,初中文化,郑州市光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保安,住郑州市管城区砖牌坊街1号院2号楼3号。因本案指控行为,2006年4月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4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5月16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富民,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伍锡伟,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郑州市光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保安,住邵阳市新宁县回龙镇河边村三组。因本案指控行为,2006年4月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4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5月16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盛经邦,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门现利,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高中文化,郑州市光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保安,住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12号院1号楼20号。因本案指控行为,2006年4月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4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5月16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海强,郑州市惠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朱书岭,男,1980年3月8日出生于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郑州市光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保安,住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小郭村149号附2号。因本案指控行为,2006年4月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4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5月16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红海,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双进,曾用名小四,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荥阳市,汉族,初中文化,郑州市光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荥阳市贾峪镇过洞沟050号。1996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指控行为,2006年4月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4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5月16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延召,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漯河市,汉族,初中文化,郑州市光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保安,住漯河市郾城县李集乡老集村一组。因本案指控行为,2006年4月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4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5月16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德华、史跃辉,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岳俊卿,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于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郑州市光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保安,住郑州市布厂街豫丰小区25号楼中单元3楼。因本案指控行为,2006年4月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4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5月16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明勋、陈升飞,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来运,曾用名肖来意,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于郑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郑州市永安街35号院22号楼30号。因本案指控行为,2006年4月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4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5月16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刑诉(200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臣等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郑刑一管字第18号指定管辖决定受理该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长海、刘彦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杨建臣、孙智星、王飞、伍锡伟、门现利、朱书岭、李延召、岳俊卿、郭双进、肖来运等人明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郑州市光彩服装市场依法执行职务,却以殴打、谩骂等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其它书证等,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建臣辩称,没有打人,也没有指使任何人妨害公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管城法院派员到光彩市场执行的公务不具有合法性;法院执行人员强行带走并殴打刘洋,从而引起公愤,遭到围攻,过错在己;杨建臣看到外甥刘洋满脸是伤,并得知是法院执行人员所致后,处于激愤喊出“不能让法院的人走,也不能让车走”之类的言语,在情理之中;杨建臣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侦查人员首次讯问在管城法院进行,取证程序违法,被告人首次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求宣告杨建臣无罪。
被告人孙智星辩称,确实参与了推拉撕扯和谩骂法院执行人员,但不知道他们是在执行公务。
被告人王飞辩称,没有殴打,就拉法官了,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飞没有撕公告,法院执行人员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带人违法,不是依法执行公务;围攻法官是为给满脸是血的刘洋讨说法,围攻事件是因法院执行人员的过错造成;王飞没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证据证明他的行为妨害了公务。请求宣告王飞无罪。
被告人伍锡伟辩称,只是在场围观,并没有动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伍锡伟只是在现场围观,指控伍锡伟犯妨害公务罪的证据不足,请求宣告伍锡伟无罪。
被告人门现利辩称,仅在一旁围观、叫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门现利是初犯,是受人指使,作用有别他人,是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此文章共有3页 [1] [2] [3] [下一页]
本文关键词:妨害公务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