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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力劫持他人 勒索财物被处罚 (2006)辛刑初字第1-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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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16 16:35:08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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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李胜利因遭绑架殴打致伤,支付医疗费330、56元、法医鉴定费292元、复印费10元,误工费3040元。有原告人提交的辛集市第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费单据、复印费单据以及辛集市辛新种鸡场出具的李胜利的误工证明所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明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人对上述证据亦无异议,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俊卿、于岩峰、李世河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持被害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应予处罚。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但三被告人曾于2005年因犯盗窃罪受到刑事追究,主刑执行完毕释放后又重新犯罪,又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三被告人在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附加刑,尚未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应把前罪未执行的附加刑与此次犯罪所判处的附加刑,实行并罚。三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俊卿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未执行的人民币1000元罚金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于岩峰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未执行的人民币2000元罚金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三、被告人李世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未执行的人民币2000元罚金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四、被告人胡俊卿、于岩峰、李世河赔偿原告人李胜利经济损失人民币3672.5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建法 审判员 赵根壮 审判员 乔喜来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路东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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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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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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