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赣刑二终字第59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光,男,江西抚州人。1957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119570714041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抚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家住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家属宿舍。因涉嫌受贿,于2005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第一看守所。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光犯受贿罪一案,于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06)饶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尹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7月,江西省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指示抚州市公安局对熊新兴的有关问题进行查处。抚州市公安局随即成立了专案组,对熊新兴展开调查。熊新兴得知此事后,通过电话向被告人尹光询问情况,尹光告诉了熊新兴主要是查他赌博的事。随后,熊新兴即告诫相关人员,并威胁证人,导致专案组对熊新兴的调查无果。此后,熊新兴为感谢尹光对其的关照和帮助,邀请尹光与其一同到珠海、广州游玩。期间,还在尹光住宿的珠海市海湾大酒店客房内,送给被告人尹光现金5万元。
2002年12月,江西省临川市富强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炳强因涉嫌贷款诈骗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熊新兴得知此事后,即找到当时分管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被告人尹光,要尹光帮忙,将杨炳强欠他的400余万元债务予以追讨,并向尹光提供了相关书证材料。随后尹光将熊交给他的书证材料转交给办案民警,并要求办案民警办理此事。
2003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尹光向熊新兴索要现金10万元,然后将该款交给其兄尹群使用。
2003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尹光在熊新兴家吃饭,饭后尹光离去之时,熊新兴为了感谢尹光过去对他的帮助和关照,以及今后能获得更多的利益,送给被告人尹光现金10万元,并说明该笔款是给他的“跑官”经费。
2004年4月,被告人尹光从香港、澳门学习考察归来,途经广州逗留时,熊新兴、尹光两人经联系后相会。熊新兴又送给被告人尹光人民币2万元。
原审法院认定上列事实的证据主要有行贿人熊新兴的证言,证人祝金发、万磊、李卫东、郑柯、项鸿炜、邓有亮、王和平、万青、周国平、熊承欢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被告人尹光的供述等。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尹光在担任抚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刑事侦查和经济侦查等工作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熊新兴的现金合计人民币17万元,还向熊新兴索取现金10万元。并为熊新兴谋取了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尹光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原审被告人尹光上诉提出:1、原审判决认定其2003年底和2004年4月分别收受10万元和2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是错误的。其收受这12万元与其在熊新兴涉黑案中的帮忙行为和其在杨炳强诈骗案中帮熊的行为无任何权钱交易关系。2、原审判决认定其2003年秋季向熊新兴索要现金10万是错误的,应认定为借款。其在2003年秋向熊新兴借10万元确实是借,不是索贿。原审判决认定其索贿却不陈述任何理由,与事实不符。3、其受贿5万元具有自首情节。其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已向纪检委交代了在2002年收受熊5万元的事实。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受贿5万元一案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江西省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指示抚州市公安局对群众举报熊新兴的有关涉黑犯罪问题进行查处。抚州市公安局随即成立了专案组,由尹光任组长,对熊新兴展开调查。熊新兴得知此事后,通过电话向被告人尹光询问情况,尹光告诉了熊新兴主要是关于他赌博的事。随后,熊新兴即告诫相关人员和威胁证人,导致专案组对熊新兴的调查无果而终。此后,熊新兴为感谢尹光对其的关照和帮助,邀请尹光与其一同到珠海、广州游玩,期间,还在尹光留住的珠海市“海湾”大酒店客房内,送给被告人尹光人民币5万元,尹光予以收受。
2002年12月,江西省临川市富强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炳强因涉嫌贷款诈骗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熊新兴得知此事后,即找到当时分管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被告人尹光,要尹光帮忙,趁机将杨炳强欠熊新兴的400余万元债务予以追讨,并提供了相关书证材料。随后尹光将熊交给他的书证材料转交给办案干警,并交代办理此事。该笔债务后因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杨炳强不予批捕而未能追讨。
2003年9月份的一天,尹光打电话给熊新兴说他哥哥尹群需要钱,向其借10万元。后来熊新兴准备了10万元钱,打电话给尹光讲钱准备好了,把钱送过去。尹光当时讲他到下面县里出差了,叫熊送到他家里去。尹的妻子熊承欢收下这10万元后转交给尹光。
2003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尹光在熊新兴家吃饭,饭后尹光离去之时,熊新兴为感谢尹光过去对他的帮助、关照,并为了今后能继续得到尹光的关照、帮助,送给被告人尹光人民币10万元,并说明该笔款是给他的“跑官”经费,尹光予以收受。
2004年4月,被告人尹光从香港、澳门学习考察归来,途经广州逗留时,熊新兴、尹光两人经联系后相会。熊新兴为了感谢尹光过去对他的关照和帮助,并为了今后能继续得到他更多的关照、帮助,送给被告人尹光人民币2万元,尹光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熊新兴的证言,证明了以下事实:(1)在抚州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其涉嫌违法犯罪进行调查后,打电话给被告人尹光询问情况,并告诫相关人员和威胁证人;(2)在上述事件平息后,为感谢尹光对他的关照和帮助,邀请尹光到珠海、广州游玩,并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3)得知抚州市公安局对杨炳强涉嫌贷款诈骗立案侦查后,请求尹光帮忙向杨炳强追讨债务;(4)尹光打电话给熊说他哥哥缺钱,熊就拿了10万元钱到他家给了他妻子,叫她把钱转交给尹光;(5)其借为帮助尹光“跑官”,送给其经费人民币10万元;(6)2004年4月在广州送给尹光人民币2万元。
2、证人祝金发的证言,证明了其在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市分局办公室看到省公安厅转办关于查处熊新兴的材料后,将此消息告诉了熊新兴的事实。
3、证人万磊的证言、证人李卫东的证言、证人郑柯的证言、证人项鸿炜的证言,均证明各自参与了对熊新兴案件的专案调查,尹光任专案组组长的事实。
4、证人邓有亮的证言,证明原来抚州市公安局的干警找他调查熊新兴聚赌一事时他没有讲真话,因为熊新兴打过电话给他叫他不要说真话,同时证明熊新兴组织过聚赌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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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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