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武知初字第118号
原告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桥口区仁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彭明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楠,女,武汉中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邓九林,男,汉族,44岁,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二路85号-1,系个体经营武汉市江汉区老九蒸功夫汤馆业主,身份证号36233019621220255。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烟草公司)诉被告邓九林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覃兆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继学、陈峰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楠,被告邓九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烟草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一个以卷烟制造为主,涉足包装、印刷、物流等多种产业的现代化大型企业集团,主体企业为武汉卷烟厂,其前身南洋兄弟烟草公司汉口分公司创建于1916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烟草企业之一。集团公司于2004年经过联合重组后,总资产已达66亿元,生产规模达年产量167万箱,进入全国烟草行业的前五强。产品销量、销售收入、利税、利润等单体指标均进入全国烟草工业企业前十名,是烟草行业十强企业之一。旗下主要品牌为“红金龙”、“黄鹤楼”。经过近90年的培育和维护,上述品牌已成为我公司的主导品牌。2005年,我公司的“黄鹤楼”品牌香烟创销售收入28.77亿元,实现利税21.05亿元。2006年1-4月份,“黄鹤楼”香烟销售收入15.63亿元,实现利税13.81亿元,其销量增幅为全国高档品牌的第一名。“黄鹤楼”品牌作为我公司高档卷烟的代表产品,多次被评为武汉市名牌产品、湖北省著名商标。2003年又被国家烟草专卖局评为卷烟优等品,与中国“中华”、“玉溪”、“芙蓉王”等品牌一起被誉为中国高档卷烟品牌的“四大天王”。“黄鹤楼”品牌产品已覆盖全国23个省、区及直辖市,并远销泰国、菲律宾等东南亚市场。我公司对“黄鹤楼”的“黄鹤楼+图形”注册商标,更是下大力气投入广告宣传。2003年,对该品牌的广告投入0.64亿元,占企业广告投入的52.89%;2004年0.88亿元,占企业广告投入的53.99%;2005年0.98亿元,占企业广告投入的53.26%。近三年以来,我公司累计投入“黄鹤楼”注册商标的广告宣传费用达2.5亿元。为进一步提升“黄鹤楼”的品牌形象,进军国际市场,我公司计划注册“www.黄鹤楼烟草.cn”中文域名之时,发现被告已于2006年4月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首先抢注了“www.黄鹤楼商贸.cn”、“www.黄鹤楼商贸.中国”、“www.黄鹤楼香烟.cn”、“www.黄鹤楼香烟.中国”等中文域名。被告上述中文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原告第1205768号“黄鹤楼+图形”注册商标相同,其网页上还将该注册商标作为其标记进行使用,被告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害。鉴于原告持有的第1205768号“黄鹤楼及图形”商标已达到驰名标准,被告与原告又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其注册、使用的涉案网络域名无正当理由,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从而损害原告该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4类第1205768号“黄鹤楼+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被告立即撤销注册的“www.黄鹤楼商贸.cn”、“www.黄鹤楼商贸.中国”、“www.黄鹤楼香烟.cn”、“www.黄鹤楼香烟.中国”中文域名;3、依法认定原告第1205768号“黄鹤楼+图形”为驰名商标;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CNNIC中文域名注册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被告系涉案网络域名的注册人、使用人。
证据2、网上证据保全公证书及光盘一份,证明被告实施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
证据3、有关“黄鹤楼+图形”注册商标达到驰名程度的证明材料(共25组),包括:商标注册证、企业和“黄鹤楼”牌香烟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2005年连续二届认定“黄鹤楼+图形”注册商标为著名商标的证书、中央及各级领导人、社会名人在原告视察、参观的图文材料、《求是》、《经济》、中华文化信息网、《经济日报》、《经济观察报》、《湖北日报》、《长江日报》报刊、杂志等媒体对“黄鹤楼”品牌的新闻报道及宣传资料、武烟集团以“黄鹤楼”品牌为主题而举办的捐款等社会公益活动的资料、“黄鹤楼”香烟在湖北、广东等地的销售商、代理商、销售专柜的分销机构及图片资料、“黄鹤楼”品牌香烟参加国际、国内展销会的宣传资料、“黄鹤楼”品牌香烟2003年-2005年的销售增长图表资料、“黄鹤楼”品牌香烟在中国大陆及境外地区的销售区域的分布图及营销网络图、“黄鹤楼”香烟品牌最早使用及及该商标持续使用实物及图片文史资料、“黄鹤楼”注册商标近三年以来的广告宣传资料、广告投入资料、“黄鹤楼”商标广告覆盖地域图、“黄鹤楼”商标户外广告、媒体广告的合同等资料(共57份)、“黄鹤楼”商标品牌策划、推广及宣传资料及合同、武烟集团和“黄鹤楼”品牌香烟2003年-2005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国家烟草行业主管机构发布的烟草系统卷烟工业企业排名表、企业资质资料、GB/T19001-20000质量管体系认证书、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企业近三年的产量及产值图表、税务部门出具的原告公司近三年的交税证明、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及及利润分配表。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
被告邓九林辩称,第一,江西民间蒸汤特别有名,我作为江西人,为推广个人经营的老九蒸功夫,发展餐饮经营业务,拟依靠古老而又家喻户晓的黄鹤楼的知名度来进行发展,并推广上述餐饮业务,原准备以黄鹤楼为名,注册该网络域名,但该域名已经被注册,后又考虑到“黄鹤楼”香烟知名度很高,故以黄鹤楼商贸、黄鹤楼香烟进行注册,并注册成功。我的注册行为主观上并不想借原告注册商标来发展自己,没有主观故意。第二,我经营的是餐饮行业,与原告经营的香烟品牌无关,同时我在网络领域宣传的是老九蒸功夫特色餐饮,与原告经营不属同类产品,没有侵害原告注册商标。第三,客观上,我的跨行业的宣传不会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目前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商标名称不能作为网上域名的使用。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为支持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3份证据材料:
证据1、湖北《楚天金报》刊登的题目为“叩问四大名小吃”的宣传报道资料,证明被告为自己经营的企业及产品进行了广告宣传。
证据2、湖北《楚天金报》“生活情报”栏目刊登的文章,证明新闻媒体肯定了被告近几年发展餐饮业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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