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叶发元犯抢劫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文犯抢劫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梁胜林犯抢劫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何朝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13日起至2006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八、对被告人梁胜林、朱正斌、李其海、龚华山、叶发元、刘文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八万元发还齐守富(在案二千四百元,余款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
九、在案砍刀四把,绒线帽二顶,迷彩服一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王 全 莹
人民陪审员 张 建 松
人民陪审员 兰 建 国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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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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