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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案 (2006)龙民一初字61号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7-4-24 10:56:00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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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易讯网络公司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一份,以证明易讯网络公司经营互联网业务的资格。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是原告自已的行为所产生;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清楚。

  原告对被告提交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对证据1、证据2声明的规定有异议,认为其内部规定不能免除被告侵权责任;对证据3、证据4被告所要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恰恰证明了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证据5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6、证据7没有异议;对被告当庭补充的2003年的丢车案例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对原告提交证据1、证据2,因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证据4、证据5,因被告有异议,本院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综合审查判断认定。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6、证据7,因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及当庭提交案例,因原告有异议,本院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综合审查判断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8日,被告所经营“e京网站”论坛上,一上网用户发表一篇题为《赛格车圣又丢车》的帖子,全文如下:“晕、晕、晕!!!”“昨天,在普宁旺盛车行准备买车后装GPS,听车行的人曝出一个惊人的消息:赛格车圣前几天在流沙丢了一辆车,赛格车圣居然不知道丢车,车主要求查车还查不到汽车在那里。偶问车行的人,安装赛格GPS怎么会丢车还不知道?他们说:可能跟安装兼容式GPS有关。再详细了解下去,原来赛格车圣有一种不是独立安装独立操作的GPS,是直接和汽车防盗器对接的兼容式GPS。一旦汽车出现什么故障,会直接影响GPS防盗报警,安装了GPS如同没有安装一个样。”“偶在买车前,就听说现在市面上有这种兼容式的GPS,价钱很便宜。原来打算买车后也装一套这样兼容式GPS,省钱。现在看来不可贪便宜。要么就不装,如果要装的话一定不能选这种丢了车还不知道的G庇S。”“赛格车圣丢车了,让我现在放弃了选购他的物件的打算。只能看看其他GPS有没有偶中意的。毕竟20多万元只车,选一种好的GPS还是比较放心一些。”“那位朋友帮忙介绍一下。多谢啦。”同月20日,原告打电话告知被告上述文章内容失实,贬低、诋毁了原告的商业信誉,要求被告删除该文章。被告于同月23日对该文章进行锁定处理,即可以阅看,不能跟帖。

  2006年2月21日,原告向汕头市公证处申请对被告“e京”网站中有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同日下午15时35分至15时56分,汕头市公证处对被告“e京网站”上与《赛格车圣又丢车》有关网页进行实时电脑操作证据保全。保全证据显示:《赛格车圣又丢车》的帖子发表于2006年2月18日,至2006年2月21日,该文章已被阅读1485次。同月27日,汕头市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的内容出具了(2006)汕市证经字第64号公证书。

  2006年3月中旬(3月17日之前),原告总经理及其委托律师到被告住所地,要求被告尽快删除上述文章。被告提出应按《商业信息纠纷处理流程》由原告提交书面协调函,以便核实身份,在未确认提出意见者身份的情况下,不能随便删“帖”。此后,原告没有向被告提交书面协调函。

  2006年3月1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通知被告到本院领取应诉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同日晚,被告对该文章作删除处理。

  另查明:原告是粤东地区一家从事GPS系统应用的企业,注册资本2,000,000元,经营范围为机动车导向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服务及相关技术咨询。原告所销售赛格品牌GPS系统产品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并经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质量检验合格。

  又查明:被告于2000年6月28日经汕头市龙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本1,000,000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开发,计算机维修及技术咨询;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的销售;因特网信息服务。2005年5月30日,经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核准,被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有效期至2009年4月30日止。2001年9月6日,被告发布e京社区站规,该站规第6条规定:“站员所有言论不代表站方立场。站上文章的所有权及其它权益、责任均归发文站员拥有。对发表到站的所有文章站方拥有保留或者删除的权利,并且,所做的任何处理可以不预先通知发文的站员。”2005年8月17日,被告发布《商业信息纠纷处理流程》,规定如果企业或者机构发现发表于“e京网站”中信息有涉嫌虚假、造谣、不公正等可能,可向站方提交正式处理协调申请函,以启动该处理程序。被告所提交的“e京网站”页面均声明:“本论坛言论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与e京网站立场无关。发表任何不良信息或敏感话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抵触的言论!可能的后果由发表者自负!”

  再查明,原告起诉前支付公证费1,200元、企业信息查询费60元和律师代理费9,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所经营的“e京网站”论坛上发表的《赛格车圣又丢车》,是上网用户直接在论坛上发表的,代表的是上网用户的立场,并不代表被告立场。原告认为该争议信息内容失实并对其造成损害应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应从被告在上述争议信息发布前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被告在上述争议信息发布后的管理是否存在过错两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从现行规定看,目前的法律、法规均没有要求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对上网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的规定。从上网用户发布信息的过程看,上网用户向网络上传信息的过程是自动的,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无法事先知悉该信息的内容,客观上也不具备对上网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作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在其网站每个页面均声明上网用户对其所发布的信息负责,不得发布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信息;且在上网用户注册过程中,要求用户仔细阅读易讯e京网络服务协议、e京社区站规和中国互联网有关法律法规,并对其发布的信息负责等内容。这些做法,应当认为被告在上述争议信息发布前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管理义务,故应认定被告在上述争议信息发布前没有过错。

  应当明确,言论自由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上网用户发布信息,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不得随意删除上网用户发布的信息,除非该信息内容违反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有关“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等规定。

  用户发表信息后,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在技术上已经具备编辑控制的能力,对于违反《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的禁止性规定的信息有及时删除的义务。但是,由于网络信息数量巨大以及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法律判断能力的有限,对于监控义务应当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即在“合理时间”和“合理判断标准”原则的范围履行监控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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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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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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