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龙民一初字61号
原告汕头市赛格车圣导航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珠江路珠业二街。
法定代表人朱杰,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锦有,广东振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津,广东振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易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凯德花园11幢103室 。
法定代表人黄莹,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彤彪,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赛格车圣导航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易讯网络有限公司网络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锦有、杨津,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彤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粤东地区第一家从事GPS系统应用的企业,公司是由汕头市兴达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旭清与深圳市赛格车圣导航设备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专业经营赛格品牌的GPS系统产品销售、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业务包括:针对大众车辆的安全信息报务;公安银行等特种车辆的监控管理;出租、客运、货运等运营车辆的调度管理;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以及终端产品的推销服务。
2006年2月18日,在被告其经营的网络界面中出现了一篇《晕、晕、晕!赛格车圣又在普宁丢车了!!!》(下称《赛格车圣又丢车》)的文章。该文章采用虚构事实及侮辱性语言等手段,误导读者,以诋毁原告销售的赛格车圣GPS系统商品声誉和原告的名誉,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害。被告应对发表在其经营管理网站界面上的侵权文章承担责任。在原告发现被告的网站界面发表侵权文章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交涉,要求删除该侵权文章,但被告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对该文章进行删除处理,导致该文章在短时间内被多次阅读,并排上了E京社区热门排行榜。由于被告没有尽到管理注意义务,没有履行防止危害结果扩大的行为加大了侵权的危害结果,且被告至今仍无法查明该侵权文章作者的真实情况,故被告应承担本案侵权相应责任,赔偿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及其它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在其网络界面上将《赛格车圣又丢车》侵权文章删除;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内容公开刊登在《羊城晚报》、《汕头日报》;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请求和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
2.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3.公证书一份,以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依据;
4.发票及代理合同、广告合同各一份,以证明原告对其产品的宣传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费用;
5.证书及检验报告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产品是合格产品,并获得多项荣誉,被告网上所载的虚假信息已对原告的产品造成严重的声誉损害。
被告辩称:首先,网络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根据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上网用户在使用论坛发布文章时,应对其所发布的信息负责。并且被告在网站的多处地方均声明用户发表的信息不代表站方立场,也有提醒用户在网站上发表信息应遵守法律法规,上网用户也只能在接受站方要求,注册成为本公司的用户后才可以在论坛上发布信息,可见,被告已尽最大努力防止用户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侵权事件的发生。所以,上网用户直接在本公司论坛上发表的文章,不代表站方立场,如果其文章侵害了他人的权益,该承担责任的是发布信息的用户而非被告。其次,本公司对易讯“e京网站”的经营和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存在过错。本公司的用户“我走我的”在易讯网络论坛上发布《赛格车圣又丢车》文章并不明显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理由有:1.车辆安装车载GPS系统并不能绝对防盗,车辆被盗后找不到,有GPS产品缺陷及服务商服务的原因,也有不归责于服务商的原因。“我走我的”的文章提到听说安装赛格车圣的一辆车在流沙丢车后查不到,虽不能证实属实,但毕竟是有可能的。2.该文章信息内容较为具体,来源较为明确,不具备明显捏造事实诋毁他人的情形。3.正如原告所说,原告是黄旭清与深圳市赛格车圣导航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设立,那么“赛格车圣”肯定不只汕头一家,文章中所提到的丢车,并没有指名道姓说是“汕头赛格车圣”的,因此即使原告没出现过丢车后找不到的情况,该文章所提到的事情也是可能存在的,其内容也不见得是在诋毁原告。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上网用户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都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当然,论坛管理员也随时关注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与用户的约定情形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为处理好因上网用户在易讯网络公司上发布信息引起的纠纷,易讯网络公司在2005年8月17日发布了《商业信息纠纷处理流程》,原告没有按被告的处理流程的要求向被告提出对信息的处理要求。但在“我走我的”发布该文章后的几天来,本公司的管理员发现该文章内容有可能引发并加剧纠纷时,主动对该内容予以锁定处理(即用户不能再就该贴发表言论)。后来又应原告要求,对该文章及相关言论进行删除。可见,易讯网络公司对论坛已尽到了管理义务,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所谓网络侵权者并非被告,被告也不存在过错,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对其上述的主张和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易讯e京首页三份,以证明e京网站声明用户需对其发表的信息完全负责,用户发表的信息不代表站方立场,并提醒用户在网页上发布信息应遵守法规,不得发布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信息;
2.用户注册页面二份,以证明用户在注册前已视为已经仔细阅读易讯e京网络服务协议、e京社区站规和中国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接受易讯的网络服务协议;
3.易讯e京网络服务协议四份,以证明用户在服务协议中承诺对其发布的信息完全负责,用户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发布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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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易讯e京“商业信息纠纷处理流程”一份,以证明2005年8月17日被告在本网站公布《商业信息纠纷处理流程》及流程内容;
6.易讯网络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一份,以证明易讯网络公司的法人资格和经营互联网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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