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文书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非法传销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公务 (2007)蚌刑终字第014号刑事裁定书

http://www.dffy.com 2007-5-8 16:19:24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对于上诉人李明的上诉理由,经查,李明赶到熊正秀处,当看到身着制服的警察等执法人员搬熊正秀屋里的东西,听到执法人员让他们站到一边配合执法时,仍与执法人员进行争执,并对他们拳打脚踢,甚至夺下棍子打两名警察。其自己的供述已经证明他明了执法人员身份,故意妨害公务,而且作用较为突出。亦有其他多项证据在案证实。前已有述,执法人员搬熊正秀东西,系清理非法传销活动聚集点的过程中,熊正秀不听劝告,而采取的执法行为。至于执法人员先动手打人之说,李明的供述中并没有直接的见证和指证,并不能作为李明暴力妨害公务的主观动因,从而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上诉人龚高洋的上诉理由,经查,龚高洋与上诉人陈强、李明等人均参与了殴打执法人员,妨害公务的事实过程,并非其所称事后到场,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参与的时间和行为,不仅其供述在案证实,且得到其他同案参与人供述等证据的证实。

  原判在量刑时已根据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行为进行分别处罚,并考虑到他们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以及熊正秀赔偿经济损失等酌定量刑情节,予以量刑。量刑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强、李明、龚高洋等九人在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刑罚处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岳瑞文

  审判员林荣卫

  审判员张建蒙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翔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词:非法传销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单春华

相关文章

 


上一篇: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案 (2006)龙民一初字61号民事判决书 (2007-4-24 10:56:00)
下一篇:随意殴打他人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 (2007)房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判决书 (2007-5-9 9:09:44)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本栏目法律文书收集自司法机关公布内容或其他网络公开内容,只供法学研究参考。